台湾同性恋组家庭将有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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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 「台湾自由时报记者赖仁中、陈恩惠2001/4/19 报导」
台湾法务部新修正的「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将同性恋团体争取多年的同性恋人权纳入法律保障;条文中明订:同性男女可组家庭,并可收养子女;一旦依此完成立法,将颠覆台湾民法亲属编「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适法结合关系」的立法精神。
台湾法务部拟定的「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原本区分「自由权」等十四个专章,经重新检讨後,将其中「妇女人权」扩大为「两性人权」,有关同性恋人权的新增条款与事项,列在此专章的第五十八条。
台湾法务部相关官员说,法务部曾就同性恋的法律问题深入研究,认为承认「同性的结合关系」,外国不乏前例,一旦有原则性法典为明文依据,即可配合修正民法;但比较可能的修法方向为,虽然承认同性男女可以组成家庭,让彼此间具有「家属」的关系,但他们的结合关系并不等同於「结婚」。
台湾法务部目前收集的外国立法例,如北欧国家丹麦的「性伴侣登记法」、瑞典的「性伴侣登记法」、挪威有关同性男女同居的相关法律等,主要立法国几乎都采取「登记制」,认可他们的伴侣同居关系,与婚姻具有相同的效力,得享受婚姻家庭获得的部分福利、社会地位及经济利益(例如所得税可合并申报)等。但立法国也几乎认为,同性组成家庭仍和「结婚」有区别,所以有的国家并不同意同性恋举行教堂仪式结婚,有的规定登记同居的同性,不得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
台湾同志谘询热线秘书长赖钰麟,对於人权基本法令对於同志部分进行保障性修法,他说乐观其成。他表示,不论婚姻权或组成家庭,对一般人而言,结婚与组织家庭本是人权基本法的项目;同志与一般人无异,既然也尽国民应尽的义务,为什麽不能与常人同享一样的权利?同志要的其实只是「平权」的概念。
台湾法务部官员说,根据台湾的法令,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六八八判例谓:「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人,均为家属」,故同居的同性性伴侣,可组成家庭及视为家属的身分,应无庸议。惟部分官员也表示,同性恋问题虽然不再是社会禁忌,但衡诸我国民情,同性结合对传统亲属法中的婚姻关系,仍不免带来冲击,故以明文纳入法律保障一事,也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