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男教师多次猥亵小男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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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韦整理 因被强奸而获判精神赔偿的案例早已有报道,而遭人猥亵后能否得到精神赔偿却没有成例。日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奇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该市13岁的某小学男学生小东因多次遭50多岁的男教师沈某猥亵,而将沈某及该小学、海宁市教委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
据悉,1999年3月至2001年5月间,沈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在课堂讲台处、办公室、食堂和学生家中等地,利用学生订正作业、打水及家访过程中学生独自在家的机会、先后对任教的小学三年级、四年级男生小东等14人多次摸、捏生殖器。沈某还对其中的两人采用以生殖器磨擦肛门的办法进行猥亵,以满足性刺激。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沈某被送往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小东在诉状中提出:自己多次受到沈某猥亵,身心健康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精神受到了极大的刺激,特别是受到来自社会的歧视,将给他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被告海宁市某小学对沈某长达四年的犯罪行为失去监控:被告海宁市教育委员会在1992年就已发现被告有猥亵学生的行为,却仅处以行政记过处分,并仍保留其教师资格,是造成这次损害事件的根本原因,故两被告也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