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身体操DVD是否淫秽制品 法律专家解析
(作者或来源)
广同 ■本期主持■
杨灿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刘忠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佟强 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
刘京华 北京市高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张裕东 北京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宪友 北京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闻背景
据报道近日,北京、广州、无锡、长沙等地相继爆出有人销售罗马尼亚奥运体操冠军裸体体操表演DVD的消息。日前,记者对长春市长江路和红旗街的两个科技城进行了暗访,发现竟有人公然销售这种光碟,还有个别音像业户在偷售其他淫秽光碟。
记者来到长江路附近的科技城。当记者向销售人员询问是否有“体操表演”的光碟时,销售人员当即从摆在柜台上的一叠样品中抽出一张DVD递了过来并说:“就剩两张了,再晚来一会儿可就买不到了。”销售人员还向记者推荐道:“这碟是运动员在训练室里进行平衡木、高低杠的体操表演,她们全部裸体上镜。”
记者注意到,该碟片的封面上印着“GoldBird奥运冠军金丝雀”及“罗马尼亚三大世界体操冠军,尽显真正人体艺术美”的字样,还详细列出了3名女选手的名字及获奖奖项。封底印着3名选手的合影和13幅小图片,其中4张小图片上女选手上身赤裸。根据封面提供的资料判定,这3名女子体操选手就是此前曾因拍摄裸照而在罗马尼亚大遭谴责的体操名将米洛索维奇、格兰帝亚和科里纳。在红旗街附近的科技城内,记者也发现了“体操表演”光碟。一位顾客告诉记者,“体操表演”光碟是一套,上部为“GoldBird奥运冠军金丝雀”,下部为“欧洲天使”。他说:“这种表演纯粹是借体育之名糟蹋艺术,应该全部没收。”
记者随后拨通了长春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支队长董玉林的电话。他告诉记者,他已从网上得知有关“裸体体操DVD”的消息,并已经部署稽查人员对整个文化市场进行了监控。他表示,稽查部门将对长春市文化市场彻底清查,对所有“裸体体操DVD”和所有涉黄光碟进行收缴。一旦“裸体体操DVD”被相关部门确定为淫秽制品,稽查部门将对制售者予以严惩。
■特别观点
■世界体育与许多艺术形式融合,是总的发展趋势,如冰上舞蹈、水上芭蕾等都属于人体艺术性很强的国际性竞技体育项目,但是裸身体操很难被各国社会公众普遍接受,而成为公开的竞技体育项目。用多数中国人的眼光看,应归类到具有色情内容的商业性艺术体育表演。
■人体艺术是一把双刃剑,在展示人体天然美时,容易产生回归或放纵本能的性心理负效应,因此,展示裸身包含着更复杂的社会属性,必须受到伦理道德、法律法规等行为规范的限制。
■建议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规定音像制品等各种出版物的等级,限制媒体只在深夜播放,警示未成年人不宜观看,提醒家长管理;在出版物及包装上注明等级和未成年人不宜的字样,规定播放场所、时间、观看人的年龄,不得售给未成年人等,让家长和其他人享有选择的知情权;一旦出售给未成年人,或在规定以外的场所、时间播放,让禁止观看的人观看等,要承担行政责任。
■相关链接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将有淫秽、色情内容的物品分为三类:一、淫秽物品是指具有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只有达到法定数量才构成犯罪。二、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三、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新闻出版署规定,淫秽出版物内容包括七种:一、淫亵性地具体描述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三、淫亵性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四、具体描述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五、具体描述少年儿童的性行为;六、淫亵性地具体描述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述。
文化部在2001年有一个规定,《文化部关于坚决制止以艺术名义表演或展现血腥残暴淫秽场面的通知》里面,第一条实际上就谈到了禁止在公共场所表演或者展示血腥残暴淫秽等场面,禁止展示人体性器官或者进行其他色情表演等有伤社会风化的演示行为。
■议题一:奥运体操女子冠军裸身光盘各地评价不一,其该不该被认定为淫秽音像制品?裸身是不是评判是否淫秽的前提标准?
主持人:前一段时间在日本出现了前罗马尼亚体操冠军拍的裸体体操DVD光盘,引起很大轰动。目前,这些DVD已进入中国。于是,也引出今天第一个话题,这些DVD裸体的体操表演,究竟是属于艺术美的欣赏范畴,还是淫秽的范畴?我国法律对淫秽物品是如何认定的?该光盘能不能认定是淫秽音像制品?
张裕东:从背景材料介绍来看,我觉得体操女子冠军裸体DVD,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无法认定是淫秽音像制品。我国对淫秽制品有明确的条文,包括《刑法》第367条,还有最高检、最高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对淫秽物品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对于淫秽物品的规定。《刑法》及相关规定说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述性行为,或者是露骨宣扬色情、性的书刊、影片、录像片等其他物品。从背景材料介绍的体操冠军进行裸体体操表演,首先肯定不是具体描写性行为,第二这里面也不存在宣扬性情淫荡的行为,因此我认为,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条文规定,应该说不能够认定它是一个淫秽的音像制品。至于是否属于健康的东西则是另外一回事。
刘京华:裸身体操DVD盘是不是淫秽物品,应由新闻出版、文化、影视等音像归口管理部门鉴定,咱们可借此话题深入探讨我国相关的法律和社会问题。
第一,裸身体操在国外文体界有无地位。世界体育与许多艺术形式融合,是总的发展趋势,如冰上舞蹈、水上芭蕾等都属于人体艺术性很强的国际性竞技体育项目,但是裸身体操很难被各国社会公众普遍接受,而成为公开的竞技体育项目。用多数中国人的眼光看,应归类到具有色情内容的商业性艺术体育表演。
第二,记载裸身体操的DVD盘是不是淫秽物品,这需要用法律综合考证。新闻出版署规定,涉及淫秽、色情的出版物分三类,刑法第367条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这两个规定,裸身体操DVD盘,显然不是“描绘性行为”;但是,如果它在整体上具有“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则属于淫秽物品。如果它不具有“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则属于色情物品。如果它是“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艺术作品”,则不视为淫秽物品。虽不视为淫秽物品,但含有色情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仍存在负面影响,主要属于社会伦理道德范畴的问题。
刘忠亚:讨论这个题目很敏感,也是需要很慎重的一个问题。中国是从五千年的封建社会过来,脱离封建社会的时间很短。解放前出现第一个人体模特时,社会反对很厉害,现在大家都接受了。如果这个光盘里面,性器官没有外露,我认为不算是黄色或者是淫秽的。但是从中国国情来看,我认为它不是艺术的东西。光着身子,对一些人起着诱导的作用,有些非分之想,所以我说它是不健康的东西,会起一些副作用。
孟宪友:判断这个光盘是不是淫秽物品,我觉得应该从这两个角度去理解。一个是不是具体描写性行为,另一个是不是露骨宣扬色情的出版物。从背景来看,就是体操运动员裸体表演,表演的内容是体操动作,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