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宗同性卖淫案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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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 广东首宗同性恋卖淫案6月11日上午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先志、周德明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和六年。由于该案在我国尚属少见,法院如何判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7月间,被告人刘先志在没有办理任何登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广州市海珠北路一民居内设立名为“男之梦”的面向男性服务的营业场所,招募多名男青年为前来光顾的男性客人提供性服务,每次从中提取30元作为营业收入。被告人周德明则安排10多名男青年在广州某酒店房内为其他男性顾客提供性服务,并按次收取费用。
由于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上述类型犯罪的条款,对男性同性恋卖淫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一定的争议。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一词,也包括男人,故上述两被告组织“卖淫”罪成立,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