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回眸性文化节里的同性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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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表: 2004-11-18 00:00
最后编辑: 小川
最后编辑: 2007-02-4 00:12
原载: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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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性文化节里的同性恋话题

(作者或来源) 小川

他们与我们   被媒体“热炒”的同性恋话题



      同性恋话题本来不是本届全国(广州)性文化节的重点,但在一连三天的多场专家论坛、讲座中,本地的各家报纸不约而同将报道重心放在同性恋话题上。在报道方式上,绝大部分媒体虽然都在标题上作了夸张处理,以吸引读者眼球,但是在内文都比较客观地报道了专家的看法。由于记者的个人观点以及目前媒体所处环境和所受的限制,尽管在报道中依然有对同性恋误解、偏见的地方,然而媒体至少还是站在较宽容地对待同性恋的立场上,作出平衡的报道。在此摘录部分报纸的有关报道,经过比较,也许我们能够了解广州媒体在报道同一 事件时所采取的不同立场,也能够管中窥豹般知道,他们如何看待我们。

羊城晚报:《同性恋:可否收养子女 》
      (引子)学界估计,中国同性恋者约4000万,占人群的3%。近两个月来,国家卫生部、广东省疾病控制中心等相继开展与同性恋有关的科研,“同性恋”这个字眼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公众视野。而记者采访发现,不少男同性恋者对于被划为“艾滋病高危人群”十分抗拒。政府对他们的态度如何?同性恋者有机会获得平等的婚姻权和生育权吗?
      (专家看法)中国性学会理事长徐天民指出,政府和学界开始关注同性恋,是出于艾滋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目前在许多国家,艾滋病在男同性恋者当中高速蔓延,美国旧金山的艾滋病感染者中,42%是同性恋者;中国台湾的同性恋者在艾滋病感染人群中占的比例更是高达53%。中国大陆尚无相关数据,但国家卫生部、广东省疾病控制中心今年下半年相继开展与同性恋有关的研究。
      初步的调查发现,男同性恋普遍存在多性伴、少安全措施的现象,由于无法合法组建家庭以约束“性道德”,每位男同性恋者拥有性伴侣的数量从十几个到上百个不等。因此徐天民把男同性恋者、卖淫女和吸毒者列为“艾滋病高危人群”。
      据介绍,中国政府和民间现在对同性恋普遍持宽容态度,不限制、不干涉,但是也没有法律认可和保障。同性恋者在美国、欧洲的婚姻权也还没形成共识,相关的立法工作中国也不可能完成。徐天民的个人看法是,目前对同性恋者只能提倡单一性伴侣制,并在合法收养子女上给予一定的特殊政策,至于同性恋者的生育权,这个话题还为时尚早。

新快报:《关注第二届全国性文化节:同性恋和左撇子一样正常》
      性学专家:期待社会在观念上更宽容
      中国与世界其它国家一样,同性恋作为社会真实存在早已是大家公认的事实。社会对中国高达3000万-4000万同性恋者应持什么样的态度?在昨天的“计生、性与生殖保健专家论坛”上,来自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的性学专家以完全不同的立场展开了激辩。
      观念一:应予压制打击
      张劲松(法学教授、广州市劳教局调研员):对于同性恋,社会应先弄清楚何谓“恋”,“恋”应该是两个个体(无论同性还是异性)之间因一方爱慕对方而产生的奉献自己的美好情感;如果只是简单的性接触,或为满足一方的性宣泄,或以暴力、威胁产生的性关系,都不能称为“恋”。社会应将同性性关系和同性恋区别开来。目前强迫性同性“恋”和聚众同性“恋”在我国仍是依法打击的对象。对于同性恋现象,在社会仅靠宣传和劝说难以禁止的情况下,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像规范其它行为一样,出台专门的“性关系”法规规范有关性行为。
      观念二:法律不应干预
      吴敏伦(香港大学医学院精神医学系教授、美国临床性学院院士):目前包括香港、美国等地在内的观念普遍认为同性恋仅是一种性倾向,与异性恋相比,并没有证据证明它对社会危害更大、更具侵犯性,有关调查显示,在性犯罪率等方面,同性恋反而比异性恋的统计数字还要低。两个人之间“恋”还是“不恋”,外面的人很难分清楚,如果据此进行法律干预显然不妥。
      观念三:社会应更加宽容
      徐天民(中国性学会理事长):中国的同性恋近年一直处于半公开的状态,几年前包括广州、北京等大城市都曾有过大型同性恋俱乐部,后因社会非议被迫转入地下。但近年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社会开始采取宽容的态度。由于目前中国成年人中同性恋者占2%-5%,达到3000万-4000万的庞大人群,同性恋作为中国的一个客观存在应不容忽视。对于同性恋整个国人的观念是逐渐进步的:原来认为是“性犯罪”,后来又定性为“性变态”,但目前国内专家已将它从“性变态”中划分出来,认为它和左撇子一样是正常人群中的一种。故社会应更宽容对待这种现象。

南方日报:《同性性关系多是“以强凌弱” 专家建议立法规范》
      已有调查显示,中国有3000万至4000万的同性恋人群,他们究竟是“存在即合理”还是“存在但非法”?在昨天上午举行的第二届全国(广州)性文化节论坛上,专家对此展开激辩。
      广州市劳教局调研员张劲松教授说,从他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在同性恋群体相对较多的男性聚集地中,同性性关系多表现为一种“以强凌弱”,很多人是被迫与同性发生性关系,“这属于一种性骚扰或者性侵犯”,并不是“因爱慕而发生的占有或者奉献”的“恋”。同时,同性恋者作为艾滋病‘高危人群’,对社会稳定也造成一定危害。
      “我不赞成同性恋的合法化。在我国现有的情况下,公开(对同性恋)谈宽容容易产生对以强凌弱进行纵容的效果”,张劲松如是说。他进一步提出建议,希望有关部门立法对性行为进行规范。
      香港大学教授吴敏伦则坚持“法律不应该也不可能干涉人们心里的想法”。他首先质疑“高危人群”这一概念,认为“高危”应该针对“行为”而非“人群”。而对张劲松教授同性恋“性而不恋”的判断,吴敏伦说:“我认识很多同性恋人,他们也和普通恋人一样,会妒忌,会吵架,会想组织家庭。他们既然没有危害社会,我们就应该让他们过得好一点。”
      态度游离在两者之间的中国性学会理事长、北京大学教授许天民说,中国有3000万至4000万的同性恋人群,对于这样一个“客观存在”,“我们首先是不能忽视这一现象”。许天民说,从最开始的“性犯罪”,到后来的“性变态”,再到现在全世界学术界已基本达成共识的“性取向”,世界对于同性恋的态度趋于宽松。“不管是否合法,只要他们不危害社会,不伤害他人,我们起码应该认为他们是无害的”,许天民说。


专家普遍抱平常心   “让他们生活得更好一些”



      在亲身参与了性文化节的多场论坛后,我明白到媒体只能作有限报道,毕竟无法完全把专家洋洋洒洒的言论搬进报纸,在选取专家的言论时,也就有意无意地与专家的本意略有出入了。报道中提到的广州市劳教局调研员张劲松教授由于研究领域、工作环境、个人观念等原因,的确对同性恋持比较否定的态度,并认为“哪怕同性恋之间真的有‘恋’,我认为这也与我们国家的风俗习惯相违背。”但是除了张先生以外,其余专家都是来自性学研究领域,对同性恋自然也多了一分难得的平常心。上述报道所没有提到的一些专家的“漏网之言”,同样精彩。
      来自香港的吴敏伦教授是首届亚洲性学会会长,一向以言论大胆自由著称,曾经在观念传统的香港造成不小的轰动。应邀参加性文化节的吴敏伦教授在谈到同性恋时也有不少直率的言辞:“我认为‘高危人群’的提法不科学,没有任何一个人群是‘高危’的。我们只能说某一种性行为是‘高危’的,而不能说某一种人是‘高危’的,并不是因为他是同性恋者就一定‘高危’,同性恋者也不喜欢自己有性病、艾滋病。用‘高危人群’的提法是对某一类人贴标签,这样不公平。……正因为同性恋者不能结婚,才造成某些人性伴过多。……法律如何知道两个人之间是性还是恋爱?只要不侵犯他人,同性恋找到了自己的伴侣,应该让他们生活得更好一些。”
      被誉为国内“性学教父”的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潘绥铭教授在为党政干部作性学报告时也提到,中国的性观念不断进步的今天也遇到了新的挑战,传统观念有复兴迹象,中国社会还缺乏男性解放与同性恋平等权利的意识。在报告结束后有记者问到中国是否应该让同性恋结婚,潘教授直言:“现在就可以结婚!谁说同性恋不能结婚的?《婚姻法》里有提到一定要一男跟一女结婚吗?凡是法律没禁止公民做的,公民就可以去做!”然而,潘教授这番话的言外之意,同样让我们感到一丝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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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05 7:52:00 PM

      ken

      respect our choose
      12/29/2004 5:00:00 PM

      123456

      他的数据不就是来自劳教所,还有哪里来的
      12/8/2004 10:10:00 PM

      坦然

      多谢这篇文章,希望有更多有能力和责任心的热心人士,关注和不断推动同志环境的良性发展!
      11/22/2004 11:19:00 AM

      张卫

      我同意汕头朋友的意见,我不知道那位广州劳教所的研究员先生究竟是出于什么目的?他的数据又从何而来呢?
      11/19/2004 11:47:00 AM

      李嘉明

        首先,从某些教授所掌握的资料来看,这显然就具有片面性,请注意,首先他的身份就是劳教局工作人员,那么他注意的就是犯罪劳教人员。但奇怪的是,在两性关系中,女性大多是处于从属地位,她们在两性关系中常处于被动地位,在夫妻或同居的男女关系中,有时男性有性要求而女性常不是很强烈(这有女性的生理特征),但往往会处于一个被“胁迫”的地位(上段时间社会上的舆论就经常讨论夫妻中强迫性行为算不算强奸?),那么“这属于一种性骚扰或者性侵犯”,并不是“因爱慕而发生的占有或者奉献”的“恋”。那么,社会上更多的异性恋男人是不是也算是“以强凌弱”存在的一个危险群体?
        其次,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同性恋者对社会更不具有侵略性,他们平均高学历,长期处于掩饰压抑的状态,这一点,某教授如何就没有调研到了呢?假如一个法律工作者不站在客观民众的角度来看待问题,而单单从他的劳教所所耳闻目睹的资料掌握来下定论的话,是否这样的法律执行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性和不稳定呢?值得社会人士的关注!
        最后,大家请倾听来自香港的吴教授精辟的言论:“……我们只能说某一种性行为是‘高危’的,而不能说某一种人是‘高危’的,并不是因为他是同性恋者就一定‘高危’,同性恋者也不喜欢自己有性病、艾滋病。用‘高危人群’的提法是对某一类人贴标签,这样不公平。……正因为同性恋者不能结婚,才造成某些人性伴过多。”显然,这是一个社会家庭制度的不健全造成的后果,假如社会的宽容度高,势必疾病会更加在有条不紊的情况下得到控制和防治,假如某些人坚持以高压的政策来对待,那么只能适得其反,使得疾病会更加隐蔽的传播,那么后果是不堪设想,那种做法无异是“掩耳盗铃”!
        综上所述,每种社会行为都要有社会制度来规范,社会制度在于倾听、参照客观的、科学的言论加以规范化,社会制度越完善,那样我们的生活越会变得更精彩、更加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