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志赢官司16岁肛交合法
高院法官惊人裁决 挑战传统道德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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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太阳报 一名未满二十一岁的男同性恋者,因不满刑事法限制十六岁至二十一岁同性不能肛交的条文,认为存有性别歧视并提司法复核。高院昨指出有关的《刑事罪行条例》对男同性恋性行为的限制,明显较异性严厉,裁定该条文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中保障人人平等的规定。按照判决,即十六岁至二十一岁的同性可名正言顺合法肛交。
此项充满争议性的裁决,引起社会极大回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表示会研究判词,暂未决定会否提出上诉或是修例,现在开始会依照法庭裁决执法;保安局发言人称,会咨询律政司意见及详细研究判词;平机会则回应会就裁决中提及的个人权利保障,及消除任何形式歧视的问题作出研究。
司法复核得直的申请人William Roy Leung在裁决后感到很高兴,表示邻近地区如台湾也有保障同性恋者的法例,他认为香港在这方面明显逊色。
将于两个月后满二十一岁的申请人,届时可名正言顺与成年男子合法肛交,但他称提出诉讼是要争取同性恋者应得的权利。他承认过往曾因不愿承受入狱风险,不敢与同性展开恋情,至今亦没有男朋友,今次裁决是他最好的生日礼物,稍后会与家人及朋友庆祝。
律政司的代表在聆讯开始之初已承认,现行法例并未有就异性性交或女同性恋的亲密性行为作出「非私下」的限制,因而同意就「非私下」的肛交及严重猥亵行为的条文让步。另外亦同意把与二十一岁以下男子作出严重猥亵行为的限定改为十六岁,即与异性性交的合法年龄相同。但为要对年轻人作较多的保障,就同性肛交的合法年龄,却坚持必须定为二十一岁。又指条例同样列明与二十一岁以下女性进行肛交也属违法,因此不存在性别歧视。
法例歧视男同性恋者
主审法官夏正民指出,根据现行条例,若与二十一岁以下女子进行肛交,即使女方同意,亦只有男方须负刑责,这条文上已存在不公,并有造成潜在勒索的可能。
此外,就此条例而言,男同性恋情侣在未满二十一岁前,不容许有任何亲密性行为,即使年满二十一岁,也不容在「非私下」的场合作有关行为,相对异性恋及女同性恋者均没有此限,法官认为这是歧视男同性恋者的性别取向。
法官指出,申请人所挑战的四项条文,均存在性取向歧视,并把男同性恋视为偏差。他指这些条例的确立,并非为保障健康或惩罚以利诱方式进行性行为而设,而是不想鼓励年轻男子去选择大部分人所不容许的生活方式,并定下重刑以作阻吓。
夏正民法官续认为,把性取向有异的人判以入狱能阻止年轻人沉沦。法官又质疑女孩子也可能有同样的疑惑,却可不用活在入狱的恐惧下。因而裁定有关的条文全部有违《基本法》及《人权法》中保障平等的规定。案件编号:HCAL160/04
25/08/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