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同志报道引来新闻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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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表: 2005-10-20 00:00
最后编辑: 小米
最后编辑: 2007-02-4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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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报道引来新闻官司

(作者或来源) 南方人物周刊
      该照片发表时的附的文字说明是:“北京东单公园一角。该公园是北京同性恋人群聚集较多的地方”,摄影者为姜某。照片中的人物之一化名李浩告诉北京法制晚报记者:“3年前,未经我的同意,《南方人物周刊》(以下简称《周刊》)的记者在东单公园偷拍了我的照片,还放在今年9月份一组有关同性恋的报道中。现在我很怕我的亲友看到会误会我。”

      李浩告诉记者,9月初他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才知道自己有照片在《周刊》上登出来了。“那篇文章是写同性恋的。因为我住在东单公园附近,当天白天我和朋友在东单公园聊天,根本不知道有人给我们拍照。我不认识文章中的人,我和朋友也都不是同性恋。”李浩说。

      根据李浩的回忆,照片应该是3年前拍的,而且照片中的东单公园也是2003年公园改造前的样子。

      在9月7日出版的《南方人物周刊》(总第33期)的第40页,记者看到了这篇题为《爱人同志》的文章,此文发自北京,全文是对一位北京男同性恋者的问答式采访。

      该文的配图上是李浩和另一名男子坐在公园的长椅上聊天,图说为“北京东单公园一角,该公园是北京同性恋人群聚集较多的地方”。图片没有注明拍摄时间,署名为“摄影记者姜晓明”。

      “因为我的朋友只露了半个脸,看不出来是他,所以他得知后不是很生气,但认识我的人一看就知道是我。我现在就怕妻子看见杂志上的照片误会我。”李浩郁闷地说。  

      《周刊》说法:拍照已征得事主同意。

      今天上午,记者拨打了《周刊》广州总部的电话,据负责该版面的副主编万静波(音)说,照片确实是几年前拍摄的,他采用照片时曾考虑对脸部用马赛克处理,但摄影记者表示不需要。

      “他是我们杂志社的首席摄影记者,如果没经过对方同意,他是不会偷拍的。”但是对于拍摄时记者是否向当事人说明身份和拍摄用途,万静波表示不太清楚。

      “我在编写照片图说时,也没有说照片上的人就是同性恋,只是说这里是同性恋者聚集较多的地方。如果当事人有什么意见,可以和杂志社联系,我们会做出相应处理。”万静波说。

      万静波拒绝了《周刊》记者直接与姜晓明联系的要求,并表示他就代表了杂志社和姜晓明的态度。

      律师说法:受害人可提起诉讼

      君佑律师事务所的黄东律师告诉记者,不管拍摄照片时是否经过当事人同意,杂志社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将照片刊登在这种容易让读者引起误会的版面上,就是违法的。李浩的亲友在这种版面上看到他的照片,容易对他产生误会,从而影响了他的名誉,李浩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
      (文中角色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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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2005 8:01:00 AM

      哥哥

      无良的新闻

      他们更应该知道新闻对一个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