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国际:当男人遭遇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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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小刘并不是苏州人。去年,年仅21岁的小刘之所以和女朋友一起来到苏州打工,实在是出于无奈。
不久,女朋友离开了,小刘独自在苏州闯荡,但他的打工生涯并不顺利。到了今年6月13号,小刘身上只剩下两元钱了。
这一天,小刘正在苏州火车站附近的路边睡觉,当他醒来的时候,发现旁边坐着一个陌生人。
这个陌生的男子主动和小刘搭讪,在问了小刘的基本情况之后,他表示愿意提供工作的机会。这对于已经露宿街头的小刘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当天,小刘就跟这名男子来到了一个仓库。白天在这里工作,晚上就在仓库打地铺睡觉。但据小刘告诉我们,就在当天晚上,一场让他终身难忘的噩梦开始了。
这突如其来的情况让小刘非常惊慌,但迫于生活的压力,他也没有声张,希望事情能够慢慢过去。但事与愿违,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这种情况又一再的发生。
一再的遭到侵犯让小刘无法忍受,他决定寻求帮助。他来到了当地的一家法律援助中心,反映了自己的情况。
虽然对小刘的遭遇非常同情,但这种情况让援助中心的律师感到相当棘手。在律师的建议下,小刘来到当地的派出所报案,但结果却出乎他的意料。
对于小刘反映的情况,当地派出所做了记录,但却并没有立案侦察。这一点让小刘很难理解。
为什么当地公安部门对于这种情况不予立案呢?原来,小刘反映的情况是自己受到了其他男子的性侵犯。而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受害人性别只能为女性,也就是说,作为一个男人,小刘从法律上来说,不能成为这两项罪名的被害人。
这样看来,公安机关对小刘反映的情况不予立案是合法的。但对小刘来说,这个消息无疑是雪上加霜。他再次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试图用其他的方法来讨一个公道。
那么从传统的刑事的角度,不能立案的情况下,那么还是走民事,民事肯定是侵权。真的有证据侵权倒是可以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陆律师所说的,通过民事诉讼来获得赔偿的方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这起事件当中,这条路几乎走不通。
民事诉讼的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对于20出头的小刘来说,突然遇到这样的事情,他不太可能有收集证据的意识。所以在事发后,他并没有去医院做相关的检查,于是要取得象精液、毛发这样的物证已经不可能了。那么,在事件发生的地方,会不会有其他人知道这件事情呢?小刘的老板对这件事情持什么样的态度呢?为了向当事人核实情况,也为了寻找其他的知情者,我们跟随小刘来到了他工作过的地方。
我们没有见到李老板本人,只见到了一位20岁左右的女子,她自称是这里的新主人,不认识原来的老板。坐在车子里的小刘看到了我们之间的对话,在回到车子上的时候,小刘表示,他认识那个和我们说话的姑娘。
知道李老板不在,小刘下了车,我们也再次回到了仓库。但接下来的一幕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
这样的情况,不要说寻找知情人,甚至连小刘是否在这里工作过都遭到了对方的否定。情急之下,小刘开始和旁边的几个小伙子说话,希望能证明他的确在这里工作过。
没有人说认识小刘,没有人谈论小刘的遭遇,更没有人能为他作证,试图以民事诉讼来讨回公道,还没有开始,就已经失败了。
身受侮辱却无可奈何,小刘萌生极端想法。这次事件发生以后,小刘在心理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对他的生活造成了影响。
这起事件对小刘的影响还远不止这些,面对我们的镜头,这个看上去文弱腼腆的大孩子流露出一些极端的想法。
小刘的遭遇并不罕见,去年2月,哈尔滨就曾经发生过一名男子因为不堪忍受同性侵犯而杀人的案件。近年来,全国各地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大都因为没有可以参照的法律条文而不了了之。
那么,我国的法律为什么对这种行为没有相应的条文呢?专家告诉我们,其实在我国1979制定的《刑法》当中有一条流氓罪,可以适用这类行为。
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流氓罪被其他的罪名所替代。而原本用来约束同性之间性侵犯的"其他流氓行为"的条文随之消失,这就导致了法律上的空白。
如今,这一类同性性侵犯的事件频繁发生,现行法律有没有可能作出相应的调整呢?
有人提出,对强奸罪的这个对象啊,因为强奸罪是强奸妇女,那现在就是对这个对象能不能做扩大的解释,或者在刑法条文当中进行扩大的规定,就是把这个男性也包括进去,那么如果把男性也包括进去的话,那就意味着同性之间可能,也可能发生这种所谓的使用暴力威胁其它方法来进行强迫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也可以按照强奸罪来认定。
这看起来只是一个被害人性别的修改,但却面临着层层阻碍。因为要作出这样的修改,就必须认可同性之间存在正当的性行为,而这一点无疑和我国目前的社会伦理道德存在矛盾。
尽管存在着这些障碍,但刘教授认为,无论同性间的性行为是否得到认可,公民的人身权利都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