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州高等法院审理住房歧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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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 「DataLounge 2001/4/26」
纽约时报报导,周三(4 月25日)纽约州最高法院聆听两名女同性恋医学院学生控告正统犹太大学住宿政策有差别待遇案的案子,该政策只准许已婚学生一起居住在学院公寓。
正统犹太大学爱因斯坦医学院的律师主张驳回诉讼,问题是出在她们、而她们不能结婚的问题是出在州立法机关。
本案是在1998年由两位医学生——莎拉·雷文(Sarah Levin )和玛姬·琼斯(Maggie Jones)——所提起,她们表明,学院拒绝她们与她们的伴侣住在学院的房舍中,使得她们被迫通勤更远的距离,并花更多的钱去租私人公寓。
位在曼哈顿的州最高法院和受理上诉的部门,去年皆站在学校那边,但州上诉法院接受审理本案。
学生的代理人詹姆士·艾赛克斯(James Esseks)说,他他并不要求法院为伴侣下定义,单纯要求医学院不能在住宿政策中有差别待遇。
学院的律师马克·雅各比(Mark A. Jacoby)主张学院有权设定自己的住宿政策;除了学生的配偶及小孩以外,只有学生可以住在受资助的公寓中。
「我们不会对带着哥儿们或是朋友或是伴侣的每个人打开我们的门。」雅各比说。
时报引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ACLU)的话说,国内各大学对这个议题的标准相当歧异。譬如哈佛和哥伦比亚大学,准许同性恋伴侣住在受资助的房舍中,如果他们已经登记为公民联姻伴侣;提供健康福利予教职员的公民联姻伴侣的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则不准予。
「这是最公然的歧视形式之一,」ACLU艾力克·费雷洛(Eric Ferrero)说,学校根本就是在对伴侣们说,「如果你们是异性恋,你们可以使用这房舍;如果你们是同性恋,你们就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