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婚姻合同来减低离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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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贝克尔 石洋 译 西方社会在过去二十年中发生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离婚率的上升。如果以现在的离婚率来计算,那么美国自1975年以来缔结的婚姻中就有40%有着破碎的结局。这个现象的产生有一系列的原因。许多已婚妇女出门工作,取得了经济上的独立,摆脱了对男子的依靠。五十年代以来,随着婴儿出生率的降低,一般家庭中的儿女数目也大大减低,这也减轻了妇女的压力。同时,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建立也给一些贫穷的妇女提供了类似于赡养费和儿女抚养费的经济资助。
与此同时,离婚法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1970年,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全国第一个单方无错式(unilateral and no-fault)的离婚法,随后几乎所有各州都通过了类似的法律。无错离婚允许配偶的一方可以在没有经过另一方允许的情况下取得离婚,而无需提供另一方有错(如婚外恋等)的证据。人们也许认为单方无错离婚将使离婚率上升,但包括科罗拉多州大学的伊丽莎白·彼德斯教授在内所作的各项研究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我曾经在《家庭论》一书中指出,如果丈夫或者妻子能够给另一方提供继续婚姻的诸如经济和其它方面的优惠,那么单方离婚并不会使离婚率大大上升。
单方离婚确实影响了离婚妇女的福利待遇。彼德斯教授等人的研究表明,单方离婚后,一方所愿意付出的赡养费和儿女抚养费确实低于互愿离婚的人所愿意付出的。虽然一些妇女组织赞同单方离婚,但她们也不应该对这项结果表示过度惊奇。如果丈夫的离婚要求无须通过妻子的同意就可以得到满足的话,他当然不会愿意付出一大笔钱。
●具有约束性的合同
当离婚需要征得双方同意,并要求出示一方有错的证据时,将一些有关钱财分配的条条款款放在离婚前就解决好,这是行之有效的方法。相比之下,法院现在接连不断地受理各种牵涉到离婚的钱财分配的案子。在过去的十年里,以处理离婚案为生的律师的人数大大增加。法官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如果妻子在外工作,而丈夫此时正在医学院或商学院读书的话,那么丈夫日后收入的剧增是否应该分给妻子一大笔;如果一个女子与一位富翁共同生活过,那么当他们分开时,女子是否有权取得富翁的一大笔财富。
法院无法对每一桩婚姻或者伴侣关系做出准确的判决。我们应该婚姻合同来取代司法判决,而这种婚姻合同事先对子女抚养费等内容有个明确具体的规定。我们不要坚持认为婚姻合同是难以付诸实现的。在很多情况下,婚姻合同完全可以被看成象商业合同一样,是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契约。社会学家雷诺尔·瓦兹曼在他的《婚姻合同》一书中详尽的谈论了婚姻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爱是盲目的
对婚姻合同的一个反对意见是,即将结婚的双方并不可能清楚地预想到以后分手时所牵涉到的条条款款。然尔,他们可以先有一个总体的合同,规定日后可以商谈各种细节。我同意爱的盲目性在很多情况下导致了不公平的合同,但把各种钱财分配的细节拖到两人已经完全反目并且已经剑拔弩张的时候才商谈,这难道更合乎情理吗?
有些人认为,如果在结婚前,就将有关离婚的条条款款一一缕清,那就可以促使离婚的产生。然而,现在结婚的双方大多意识到日后离婚的可能性。例如,已经有研究表明,如果妻子认为婚姻破裂的可能性较大的话,那么她更可能继续工作,并且推迟生育。如果合同给妇女提供了一定保障的话,那么她们还可以通过推迟重新工作或者早育来减弱离婚的可能性。
“闪电式结婚,肯定后患无穷。”这是十七世纪英国戏剧家威廉·康格利夫对许多世纪以来人类经历的总结之一。婚姻合同使婚姻成为一种长期的私人关系,使人们对婚姻的考虑更为慎重,因此可以减低离婚率。这种合同也考虑到了各项婚姻的具体情形,并且要求夫妻双方都承担起一定的责任。这比让法官来决定离婚时的钱财分配更具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