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刚致同志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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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刚尊敬的女/男同志朋友:你们好。
现就一起与我们共同有关的诉讼向您通报情况,并请求您道义的支持。
一,事件起源 1999年1月,一位徐姓先生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控告我的《同性恋在中国》一书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提出经济索赔6万元,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同性恋在中国》一书的第50页,我不点名地提到了北京一家歌厅,高度称赞了这家歌厅于1993年2月14日举办的一次同性恋者聚会,称其是对同性恋平权运动的巨大推动,其中提到:"这家歌厅的经理是位30多岁的男同性恋者"。原告徐某说自己便是那位经理,在法庭上明确否认自己是同性恋者,声称我的描写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30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1999)宣民初字第528号,其中明确支持了当前中国社会部分公众认为"同性恋是一种性变态"的观念,并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判处我对原告构成了名誉权侵犯,要求做出经济赔偿,并在《法制日报》公开赔礼道歉。
我个人认为,宣武区法院的判决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将引发一系列悲剧性的连锁反应。中国法律此前没有关于同性恋性质的认定,而这一判决则成为一个可悲的先例。
我认为,中国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是有争议的,越来越多的人对同性恋者持平等姿态,法院不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支持陈腐、落后的道德观,而应该支持进步的社会观念。
需要提请您格外注意的是:原告在法庭明确否认自己是一个同性恋者,法庭事后的判决也没有提及隐私权问题。我曾表示,如果原告或法庭指控我侵犯了隐私权,我将主动认罪服法,放弃申辩。但是,本案的性质显然不是保护一个同性恋者的隐私权,而是要界定同性恋是否等同于不名誉或性变态。
判决书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1条对"名誉权"的规定:恶意"污辱、诽谤"某人。我认为自己在《同》书中对原告及那次活动的描写是善意而非恶意的,我同样在法庭上辩称,同性恋者不是性变态,不是不道德的,不是犯罪,与异性恋者是完全平等的,因此称一个人是同性恋者便不存在"污辱、诽谤"的问题。只有认为"同性恋=性变态",才会理解为污辱和诽谤。《同》书描写那次活动以及原告时,使用了高度称赞的语言,更不构成恶意诽谤。
二,我将为道义而上诉 我于1994年写作《同性恋在中国》一书,由于个人的局限与历史的局限,书中有许多错误之处,对同性恋者也构成一些伤害。我自己曾多次在各种场合及著作中检讨这一错误,在法庭上,我也明确就此书不成熟之处向原告以及所有同性恋者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道义上的责任。但是,一个认为"同性恋=不名誉"的说法是我无法接受的。
一审判决下达后,我向法律界人士进行了咨询,一个普遍的看法是:因为中国法制体系本身的原因,在上诉中获胜的希望极为渺茫。但是,我还是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我的态度是明确的:上诉并不是为了打赢这场官司,而仅仅是为了表达对"同性恋是性变态"这一法律认定的反对,同时向社会各界传达进步的、科学的声音。
我要求二审法院否认"同性恋是一种性变态"的认定,使中国司法史上的这一污点得以洗涮,恢复同性恋者的平等权利与人格尊严。
我认为,我们在经历的是一个社会事件,我们在写着历史,每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士都不应该放弃历史提供的这一机遇,将我们的态度明朗、充分地表达出来、传递出去,以推动文明的进步。这一判决与每个同志的切身利益都是息息相关的,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将慢慢显现出来。
如果说,方刚的《同性恋在中国》一书中曾有种种失误之处,我愿意以此次注定失败的上诉做某种补救。
三,您可以提供的支持 我们在经历的是一个社会事件,而不是方刚个人官司的胜负。我们正在书写着历史,我们每个人都在承担着一份社会责任,更应该为同志利益在未来中国的扩大而努力。为了这份共同的责任与利益,我呼吁你们:伸出援助之手!
我在此向同志社区发出呼吁:
1,我呼吁同志社区停止关于《同性恋在中国》一书以及方刚个人功与过的争论,而将过去的著作与方刚真正看作是一种历史的缺憾,以公正、公平的眼光审视现在的方刚及其著作。我呼吁同志社区达成这样的共识:我们都是在犯错误中前进的,最先做的事情总是不成熟的。
2,我呼吁同志社区充分认清此案的性质:不是在保护一个同性恋者的隐私权,而是在争论同性恋是否是"性变态";不是在讨论《同性恋在中国》一书以及方刚个人的功与过,而是在决定社会更快地进步还是停滞甚至倒退。如果您所接触到的同志朋友中,有人未能对此性质有充分认识,我呼吁您尽所能向其讲明这一事件。
3,我呼吁同志社区对伤害同志权益的判决达成共识。宣武区法院在中国司法史上第一次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对"同性恋是性变态"这一陈腐观念进行了支持,这在事实上构成了对所有同性恋者名誉权的真正侵犯。因此,所有已公开身分或愿意公开身分的同性恋者,均可以起诉做出这一判决的法院。
4,我呼吁国内外所有女/男同志的声援,你们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司法部、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它相关机构递交抗议信;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及相关机构递交抗议信;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声援信和抗议信。
此外,如果您愿意为此案的上诉提供其它证据、声援或资助,我也在此向您表示感谢。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历史将记录我们今天所做的一切。
此致
方 刚
1999年10月19日
我的通讯地址是:(102209)北京东三旗邮局12信箱,方刚收。
我的呼机是:65083388-1733
刘江律师呼机号:68368800-62588
注:此信原发布于广同论坛 若哲录于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