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全国首例同性恋纠纷的司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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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雨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同性恋人纠纷闹上公堂,恐怕更难审理。如今,有了全国司法调解此类纠纷的首宗成功案例:一名同性恋男子因不堪昔日“恋人”的敲诈和连续干扰,诉至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经该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表示今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干扰原告的正常生活,并返还原告财产折合人民币1.57万元(见11月10日新华网)。笔者认为,这宗案例有着诸多社会典型意义。
首先,这宗纠纷能被法院立案受理,显示了司法机关面对同性恋纠纷时应有的坦然。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以前,尽管早就存在同性恋现象,但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南的我国法律和司法界,对此却采取了不承认主义。南昌法院对首宗同性恋纠纷的受理,说明我国司法机关不再回避包括同性恋纠纷这样的棘手难题,体现了真正的唯物主义精神。
其次,这宗纠纷的成功调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性恋者不受任何歧视的司法公正精神。据《中国同性恋调查报告》一文报道,我国同性恋已达3000万人(见2002年9月21日《中国青年报》)。尽管同性恋人之间也会像异性恋者那样产生种种感情纠葛、财产纠葛,甚至由于矛盾激化而导致伤害、凶杀等恶果。但以往司法机关却只是隔岸观火,视若无睹。同性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成了法律光辉遗忘的角落,这实际上是对3000万公民的性倾向的歧视,是对他们人格尊严、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的冷漠与剥夺,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是对同性恋群体人身与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漠视。如今,这场纠纷的成功调解,虽然是人民法院对同性恋之间纠纷的常态看待与回归,却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根本原则。
10日的《信息时报》上也刊出了一条与同性恋有关的新闻,报道今年4月广东省疾控中心首次对男同性恋性病抗体进行筛查的结果,显示出男同性恋艾滋病病毒(HIV)感染率要比以往国内有些专家公布的平均感染率10%这个数字低得多。这从另一个侧面揭示出包括专家在内,社会上对同性恋的态度与实际之间的距离。过去,许多人视同性恋为性变态,临床上也一度将他们视为精神疾患,有不少人想当然地将同性恋与艾滋病挂钩划等号,这实际上是隔漠导致的人格歧视。法院对同性恋者之间纠纷的坦然介入与成功调解,有助于为公共事务管理部门和整个社会做出表率,促使全社会更理性、更平等地看待同性恋者。这,也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社会进步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