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V/AIDS法律和人权》立法者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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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AIDS《HIV/AIDS法律和人权》立法者手册
为抗争HIV/AIDS对人类,经济和社会毁灭性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概要
联合国爱滋计划署(UNAIDS)/各国议会联盟(IPU)
日内瓦,瑞士
1999
概要
作为这份报告的开始,我们将引用一个令人震撼的爱滋病统计数据:到目前为止,全世界爱滋病感染者和爱滋病病人已达3340万。这个局面迫切要求我们采取有效行动来扭转爱滋给全人类带来的毁灭性影响。这种影响在发展中国家和人权未受到充分尊重的弱势人群里尤为严重。
这一背景突出了各国议会联盟温得和克(纳米比亚首都)决议的重要性。这份决议指出有些国家的政治领导人已公开支持反HIV/AIDS斗争的工作。有的国会议员在地方上或向全国发出倡议,把抗争HIV/AIDS的行动同人权斗争结合起来。
现在我们已有一份国际HIV/AIDS和人权运动指导方针作为各国运动的法律基础。我们将向大家简要介绍其纲要。这些指导方针需要各国的人权条约组织根据各国情况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以根据方针的原则对本国相关的法律,政策和实施计划重新修订,跟方针的原则性取得一致。对有些人权要重新审查,特别是跟HIV/AIDS有关的,比如健康,不受歧视,隐私,教育,获取信息,人身自由,言论和结社的自由,不受虐待等等。
方针一共有2条,这本手册对每一条都进行了详尽分析,并在内容和实施步骤方面列举出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范例。
(A)公共机构的责任及计划实施的方法
指导方针1—全国性原则
这本手册介绍了几种方法,可以将与HIV/AIDS和人权有关的政策和项目同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分支机构结合起来。
(1) 部长委员会
部长委员会这样的机构和内阁专门小组应该处理好一些跟HIV/AIDS相关的事务,比如卫生,教育,司法,福利,住房,交通,旅游等等,以保证HIV/AIDS政策的顺利实施。有几个国家已经建立了类似的机构,其中有一个是由泰国总理担任委员会主席的职位。
(2)HIV/AIDS议会委员会
在纳米比亚为了加深国会议员对HIV/AIDS的了解和促进大家在行动方面取得一致意见,在议会决议中,特别立法委员会得到建议,为民众提供一个不受任何党派影响的自由论坛。英国的爱滋多党议会组织为这样的委员会提供了一个范例。
(3)综合部门咨询机构
在综合问题上给政府提供咨询的机构(比如马来西亚爱滋委员会)应该拥有专业人员和社区代表的参与,这是很必要的,特别是那些处理法律和道德问题的机构。
指导方针2—支持机构间的合作
温得和克决议非常赞同机构间在政策制定和,项目实施和评估的每一个阶段都采取合作的态度。设立咨询委员会代表制是实施这条方针的方法之一。这本手册列举了几个成功的非政府组织,比如乌干达的TASO。
(B)修订和改革法律,增加机构的支持
这一节是本手册中最重要的一节,有许多方法的介绍,包括在十个领域进行法律修订来配合方针的执行。在有关HIV/AIDS和人权的法律改革方面一定要有实际行动,这至关重要。有几个国家在这方面已取得成功,本手册提供了几个范例,其中包括菲律宾1998年颁布的爱滋预防和控制条约。
指导方针3—公共卫生方面的立法
本手册强调,公共卫生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大职责,要在法律上有所反映。这种反映主要表现为提供预防和治疗,保健的服务。不幸的是,一些过去制定的有关传染病的法律条文被机械地运用到了HIV/AIDS上,产生了一些可笑的后果,比如禁止爱滋病感染者和爱滋病病人使用公共交通设施或者在某些工厂里工作。
(1) 血液化验
在化验前后必须对化验者进行咨询,了解具体情况,并进行分析。方针对与此有关的过程进行了详细描述,比如在公共卫生条例中规定,化验前必须出示有法律效力的申请表才能进行化验,还要通过立法来禁止对目标群体进行强制性化验。
(2) 通知有关机构及其伴侣
出于公共卫生的原因进行资料收集,这是能够理解的,但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比如在通知卫生机构新的爱滋病感染事件而使用编号医疗资料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规定可以未征得HIV感染者的同意而将病情告知其伴侣。
(3) 拘留
本手册强调对HIV感染者进行单独隔离时一定要出示公共卫生机构的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HIV感染者的行动自由给予约束,但必须要有适当的保护措施。
(4) 保证输血的安全
本手册强调了国家供血机构输血的安全性,献血者应该是自愿的,要进行HIV监测。乌干达和津巴布韦在这方面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5) 普及预防
在卫生机构和其他直接接触血液,体液的机构里,一定要注意控制感染。比如在美国,公共卫生立法里对此有许多细致的要求。
指导方针4—刑法和教改制度
在这方面,强制性的法律措施可能会使HIV/AIDS教育工作者成为犯罪的参与者或教唆者,从而阻碍预防计划的开展。
(1) 感染病传播罪
这样的法律是很常见的(有些传播罪被视为严重犯罪),但是我们并不提倡执行这样的法律,他们只能作为最后的手段。即使执行了,也只应该当作一般的法律,而不能针对HIV,而且要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保护。我们的目的是让他们转变观念,懂得采取保护性措施(比如使用安全套)。法律的执行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之间要达成协议,这是必要的,这样可以避免在未得到科学根据之前把案件公之法庭。
(2) 禁止互用针头和注射器
开展禁止针头和注射器互用的项目是减轻爱滋病危害的方法之一。这对控制病毒在毒品注射者中间的传播是很有效的。本手册给出了几个这样的案例研究,包括一个在圣彼得堡的非政府组织开展的项目。
(3) 性行为
有些国家禁止隐蔽的性行为,比如通奸,鸡奸,私通,以此来维护社会道德。公共卫生要求废除这样的法律,否则会促使更多的危险行为在暗地里发生。
(4) 卖淫
如果将卖淫规范为私人服务业,并加强预防措施的普及(比如使用安全套),那么公共卫生所要求的目标将更可能实现。本手册记录了许多这方面的例子,包括一个加尔各答Sonagachi的例子。
(5) 监狱
由于不安全性行为,HIV在监狱里广为流传。同粗鲁的强制比起来,教育和信息辅导对监狱中的预防更有效,比如在巴西。缺乏这样的预防项目,很可能使犯人和他们以后返回的社区受HIV感染的侵袭。
指导方针5—反对歧视,制定保护性法律
(1)这本手册列举了一个冷酷的例子:在南非,一位非政府组织志愿者在世界爱滋日公开她已感染HIV的事实,随即被一暴徒杀害。许多国家已制定了反对歧视法,比如加拿大,法国,南方,和英国。类似人权委员会这样的行政机构在受理来自不同领域的歧视投诉时,常常将HIV/AIDS事件归到残疾这一领域。
(2)歧视对弱势人群的影响
有些法律并不对妇女,年轻人和同性恋者提供保护,使他们受害于性暴力和不公平财产法。有些法律对家庭关系没有明确的认识(比如家庭中的现实关系,对性取向不尊重)。这些都有可能成为歧视存在的根源。
(3) 隐私权
人们常常对与HIV有关的信息很敏感,这是因为社会上充斥着对爱滋病的歧视。西欧国家和加拿大都制定了保护隐私的法律,而且在对医疗数据的保密方面给予特别重视。隐私权委员会这样的行政机构在运行方面有许多跟人权委员会相似。
(4) 雇佣法
我们要对在工作地点受到强迫化验和歧视的人给予保护。这样做的意义在于,有些人在他们的主要生产年龄阶段受到感染,当他们还能工作很长时间的时候却被解雇了(特别是在他们能够得到控制治疗的情况下),这时,他们的权益就可以受到保护。澳大利亚保健工作者业务安全守则被视为研究从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标准的最好例子。
指导方针6—有关保健品,服务和信息方面的法律
(1) 跟保健品有关的立法
这方面的法律可以保证保健用品如化验工具,安全套和药物的质量和供应。本手册以1987年法国安全套成功公开发放为范例。
(2) 药物研究
对人们参与跟HIV有关的研究给予保护,这是很重要的。本手册列举了药物纵览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并将巴西,泰国和乌干达的疫苗培植作为案例研究。同时也记录了几个国家有关爱滋治疗条件的改善。
(3) 教育和信息
详细的资料是必需的,但是对于一般的新闻媒体和有针对性的运动来说,传播的标准可能成为一个障碍,除非删除教育性的资料。
(4) 言论和组织
非政府组织,特别是那些代表弱势人群,比如同性恋者,性工作者,毒品注射者的利益的组织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政府对这些组织不给予注册的理由是:他们有不法行为或者是他们常常指责政府的工作。
指导方针7—提供法律支持的机构
除了进行法律改革外,有些机构也可以提供法律支持,帮助人们确实获得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本手册列举了几个在这方面进展得最好的几个国家,包括委内瑞拉在内。
(C)创造有利环境
指导方针8—妇女,儿童和其他弱势人群
使那些人权没有得到充分尊重的人群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得到提高是很艰辛的,同时也是很必要的。弱势人群易受爱滋侵袭的程度跟他们法律地位,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有关,特别是爱滋病在各个国家流行的特点。最容易受影响的人群有:妇女,儿童,宗教信仰者,少数民族,本土人,移民,难民,流浪者,残疾人,经济处于不利地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