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献血危害多多!
江西省强制公民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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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wanyanhai@hotmail.com 根据新华社南昌1月14日消息:“江西省政府在最近转发的关于抓好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健康公民今后每三年都要献一次血。”“根据这一规定,江西省各单位、街道每年要安排职工、居民总数的10%献血,健康公民三年要献一次血,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可献血一到二次。公民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1)报道中没有说明,江西省政府如何定义“健康公民”?政府如何鉴别“健康公民”?政府如何为那些自己说出或检查发现的“非健康公民”或“可疑非健康公民”保密?
江西省政府的这一规定无异于宣示江西省实行强制的献血制度,这不仅缺乏法律依据,我国《献血法》“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2);而且违反了公共卫生的原理,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安全充足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供应的基础是征集、选择和保留无偿自愿献血者;”(3)还侵犯人权和公民隐私,因为公民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一旦被外界知道,有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歧视和伤害。
首先,国家《献血法》提倡“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江西省政府规定“健康公民”都要(强制)献血,那么谁来以及怎么来确认“健康公民”?本文将从血液传染病的角度说明,只有在自愿的基础上才更有可能找到“健康公民”,血液安全才更有保障,当然前提是,“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2)
以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为例,“健康公民”指的是体内没有感染艾滋病病毒,因为只要一个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就具有了传染性,可以通过性生活和血液把病毒传染他人,母亲还可以通过怀孕、分娩和哺乳传染孩子。
那么,怎么才能知道一个人是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呢?一些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发生艾滋病,身上出现可以察觉的症状,当然“确认”感染与否还需要化验血液、检测病人体内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因为艾滋病人出现的许多症状并不是艾滋病人所特有,比如淋巴结肿大和消瘦等。大多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没有出现症状,和“健康公民”一样,别人看不出来,许多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自己也不知道,以为自己是“健康的”,这个时候只有通过化验血液检测体内艾滋病病毒情况才能知道一个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检测艾滋病病毒的方法有抗体检测和抗原检测,效果相差不大,但是抗原检测很昂贵,所以临床上一般使用检查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方法来知道一个人是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因为艾滋病病毒进入人体到化验血液能够发现病毒抗体(或抗原)的存在,通常有一个时间间隔,医学上叫做“窗口期”,“对于大部分当前推荐的灵敏的艾滋病病毒病毒抗体测试来说,这个窗口期为3周。如果测试方式灵敏性较低,这个窗户期将更长。这意味着输血者如果在感染艾滋病病毒后的21天内进行血液测试,他/她的血液可能会表现出假‘阴性’。”
(3)“假阴性”的概念是,一个人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但是化验结果却显示这个人没有被感染,如果允许这个人献血,他/她就可以把体内的艾滋病病毒传播给接受输血的人。因为不同的人的“窗口期”存在差异,医学一般把“窗口期”定义为三个月,认为三个月是足够长的时间来避免“假阴性”的出现,避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血液提供给临床需要输血的病人。 那么,怎么才能在存在“窗口期”的情况,确保血液的安全,这需要公民的自愿合作。科学告诉我们,艾滋病病毒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体液(包括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交换把病毒从一个人体内传给另外一个人。艾滋病病毒传播有三个途径:性(包括肛门性交、阴道性交和口腔性交)、血液(包括输血、共用没有消毒的注射针具吸毒、临床上其它刺破皮肤的操作没有很好消毒)和母亲传给孩子。如果通过教育,让每个公民知道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并告诉他们/她们,为了人类的健康和安全,如果在过去三个月(根据三个月“窗口期”的概念)中有过艾滋病病毒感染高危险行为(指的是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很大或比较大的行为,比如没有使用安全套的性交和共用没有消毒的注射器吸毒),就自愿不要献血。因为和艾滋病病毒传播有关的性行为和吸毒都是隐私行为,在一些社会中,有些行为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或违法的或政治上反动的,所以,通常只有当事人自己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情况和感染的危险性(如果他/她得到了充分的教育和信息),外界特别是行政部门或单位学校是难以知道每个人的私人行动的。所以,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安全充足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供应的基础是征集、选择和保留无偿自愿献血者。如果不能保证献血者来自低感染危险的人群,那么征集献血者的活动就不是安全、可行或者划算的。而且,在征集和选择献血者的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都是严格保密的,而且从不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侮辱和歧视的依据。“(3) 另一个相关的问题是,有证据表明,我国献血者的隐私没有得到保护和尊重。各种有关献血的法规和文件中没有说明,一旦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献血者,献血者的艾滋病病毒感
染情况如何被对待?感染者的权益如何被保护?两年前,北京一所大学有一名自愿献血者,被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随后消息通过校医院传遍整个学校,随后该人士失去工作、住房和人格尊严。至今,这个不幸的“好心人”还依然受到我们社会的虐待和歧视,挣扎在我们社会的边缘,很难成为我们社会在挑战艾滋病运动中的合作者。 现在,江西省政府规定,“健康公民今后每三年都要献一次血。”那么,政府和各个行政单位怎么才能知道究竟谁是“健康公民”呢?而那些在过去三个月中有过危险行为的人们会主动向政府说出自己“说不出口”的那些事情比如找妓女吗?特别是在公民健康情况和隐私不受到保护的情况下。
江西省政府的这一规定有可能导致,一方面,“健康公民”被查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是没有相应的制度保护他/她的隐私,他/她受到严重侵害和歧视,而且自己心理上也没有准备好,有可能出现自杀或其它破坏性举动;另一方面,知道自己已经感染或担心自己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们不想献血,但是没有办法说明自己“不健康”或“怀疑不健康”,因而献血,因为“窗口期”或其它的原因,化验出现“假阴性”,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传播给了接受输血的人。
我国已经颁布了《献血法》,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但是,为什么江西省政府要公然违背这个法律呢?有报道说,“江西省从1989年至今十年中参与无偿献血者仅有1.6万人次,无偿献血总量为300余万毫升,一个拥有4100万人口的省份,每年临床用血总量约为40吨,无偿献血量占临床用血总量的比例显然偏低。”(4)
但是,无偿献血者少并不是强制献血的理由。这个方法卫生学上既不安全,经济上也不合算,因为很多血液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其它血液传播病因子。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加强教育,提高公民的健康知识和意识,让人们知道国家血库充足健康的血液对医院救死扶伤和保护公众血液安全是重要的。教育和动员工作不仅需要政府、卫生系统、新闻媒体和各个单位来做,也需要民众团体比如病人团体参与。这应该是一个并不短暂的过程,但是“强制”并不能缩短这个过程,反而是可能忽视教育的意义和压制民众的自觉性。在献血问题上,政府应该相信人民,给一次考验人民的机会。毕竟,救死扶伤和血液安全首先是人民的事务,而不首先是政府和医院的职责。人民有责任互助,也有权利拒绝(拒绝并不是坏事)。
《黑龙江省献血条理》规定,“动员组织农民应急献血的,可视情况由采供血机构给予适当补贴。”(5)北京师范大学规定,所有学生必须献血,没有理由拒绝者罚款500元。北京冶金部某研究所规定,职工献血200cc血液奖励1000元。变相卖血和强制献血一样是危险的,威胁血液安全和公众健康。
世界卫生组织前任干事中岛宏指出,“许多国家都有各种规定和法律来确保血液的安全供应,但这些法律没有严格执行。这种现状急需改变。可以通过全面的政治承诺来得到改观。许多国家艾滋病病毒的流行、乙肝丙肝病毒的感染正急剧上升。如果没有相应的安全血液供应准则,这些地区的血液供应安全比一般情况下则更难以保证。”(3)
或许,我国的献血工作机构正在发展血液检测的硬件(检查方法的普及和检查的正确率和准确率)(6),毕竟许多地方还不能做艾滋病病毒检测,以及检测水平不高,忽视了软件的重要性(人的自愿)。但是,无论如何,人的自愿是血液安全的重要方面。
作者:万延海/北京爱知行动项目协调人/北京亚运村邮局63信箱/100101/95968呼119092
参考文献:
1.江西规定健康公民三年要献一次血,新华社南昌2000年2月1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1997年12月29日
3.血液安全和艾滋病,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1997年10月
4.江西无偿献血工作呼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