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今次裁定男同志曹文傑勝訴的高院法官夏正民,一向以思想開明見稱,05年他已為男同志解開綑綁,作出挑戰傳統道德觀念的裁決,當時他裁定《刑事罪行條例》中,針對16至21歲男同性戀
者性行為的規範,對男同性戀者構成歧視。
2004年,20歲男同性戀者Leung TC William Roy不滿《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中,指4種男同性戀者性行為(即「16至21歲男子肛交」、「16至21歲男子進行嚴重猥褻行為」、「非私下作出的肛交」及「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行為」)的條文違憲及侵犯人權,以個人名義申請司法覆核。
案件05年8月審結,夏正民裁定條例剝奪男同性戀者以唯一方式進行性行為的權利,歧視他們的性傾向。他當時說,異性戀者的合法性交年齡是16歲,男同志卻要到21歲才能「解禁」,這構成直接歧視,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有關裁決惹起爭議,有宗教界人士擔心會帶來「性解放」風潮。政府其後提出上訴但失敗,決定不再上訴至終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