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于美国时间5月15日以4:3的投票比例做出裁决,判定该州法律中禁止同性婚姻的禁令违反宪法。高院表示“组织家庭关系的权利”适用于全体加利福尼亚人,不管他们的性取向如何。
首席法官罗纳德·M·乔治(Ronald M. George)在判决中说,该州不能把婚姻仅限于异性伴侣。“鉴于组织家庭关系这一基本宪法权利之主旨及其重要性,加州宪法之正确表述必须为确保全体加利福尼亚人该项基本民事权利,不管是对同性恋者或异性恋者,其结合是同性伴侣或异性伴侣。”
这个同性婚姻禁令的依据是1977年通过的家庭法(Family Code,也就是Civil Code § 4100)修正案。该修正案把婚姻明确定义为“由一男一女之间之民事合同产生之人身关系”。此后在2000年,全州公民投票以61.4%赞同的比例通过第22提案,进一步明确定义一男一女的结合是加州唯一认可的合法婚姻形式。此后加州旧金山市的同志权利活动家一直试图挑战该禁令。加州立法院曾两次通过法律合法化同性婚姻,但都被州长阿诺·施瓦辛格否决。阿诺表示,加州的法院系统应该对此做出裁决。
2004年,加州的旧金山市市长加文·纽兹森曾经为大约4,000对同性伴侣签发结婚证书。但是在同年8月,加州最高法院裁决市长的行为超越职权,并废除已经发放的结婚证书。
2005年,旧金山高等法院判决认为,没有理由拒绝同性婚姻。但是2006年加州地区法院以2比1的判决表示州政府“执行大多数人的意愿”这个理由足以保持禁令。
高院15日的判决受到法院外同性婚姻支持者的欢迎。支持者认为该判决是同性婚姻合法化运动的一个里程碑。因为该判决将为该州的同性婚姻合法化铺平道路,使之成为美国继马萨诸塞州之后第二个允许同性婚姻的州。
该判决也与之前费尔德民意调查的结果相符。此次调查发现加州人以52:41的比例倾向于赞同同性婚姻。这个结果与1977年59:29反对同性婚姻的第一次调查形成鲜明的对比。
参与辩论的律师丹尼斯·赫雷拉(Dennis Herrera)表示:“我对此由衷感激,这是历史性的一天。”
但是反对者表示,他们预计已经提交选举办公室的包含有一百万签名的创制投票将在11月通过,以推翻该判决。如果该投票在11月份通过,美国将在联邦政府级别上修改宪法把婚姻严格定义在一男一女的结合上,而该判决也将被同时废除。
“这次法院的判决从头到尾都是错的,”全国婚姻组织的主席马吉·盖拉表示,“法院无视我们传统中婚姻的整个历史和意义。”
而共和党人加州州长阿诺则表示,他尊重法院的判决,同时不支持通过修宪来推翻它。
做出裁决的7名法官中,有6名是由共和党州长指定的。法官的判决根据两个原因,第一认为婚姻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虽然该州历史上总是把婚姻限制在一男一女的结合上”,“但是只用传统这个理由,不足以为拒绝宪法根本权利提供理据。”第二个依据来自异族通婚的案例。法院基于平等保护的原因,推翻同性婚姻的禁令。
但是这个以微弱多数通过的判决也引起了部分法官的担忧,法官克罗尔·A·科里根(Carol A. Corrigan)表示,“如果对加州婚姻的含义有新的理解的话,它应该由我们的人民通过投票箱来表达。”
除非该裁决被暂缓执行,否则6月17日,该州将可以开始签发同性结婚证书。对此,美国有十多个州的检察官呼吁加州暂缓判决,因为他们要决定是否承认在加州结婚的本州公民。他们希望加州可以把裁决延缓到11月总统大选以后,因为那时全国将投票决定是否通过宪法修正案,禁止全美的同性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