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网站,招募男性“技师”,并通过网络寻找同性嫖客,提供性服务。日前,经浙江湖州吴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对浙江首例“组织男性卖淫案”作出判决,两名组织者均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了解,被告人郑某今年35岁,浙江长兴人,2007年8月10日,郑某注册了“nannanboy.com”域名,在互联网上开设了“浙江湖州男男-BOY男子养生堂”的网站。通过这一网站,郑某开始在网上招聘男性卖淫者,开设“技师风采专栏”,公开男性卖淫者照片,并通过在网站上预留QQ号或电话号码的方式招揽男性嫖客。
郑某先后租用两套房屋作为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招募的男性卖淫者以200-400不等的价格,提供同性卖淫活动,同时其以对男性卖淫者统一编号取名、提供住宿、收取提成和管理费、不得私自接客等手段进行控制。被告人徐某、谢某应招后,郑某与他们商定,具体卖淫业务由其联系,两人随叫随到,出台服务。每介绍一次,郑某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介绍费和管理费。在郑某经营该网站期间,在全国各地共招募了20余名技师。如果恰逢郑某不在湖州,徐某就作为店长代替郑某联系嫖客,并尽力撮合,替郑某收取管理费和提成费。
被告人吴某曾是郑某联系的嫖客。今年3月7日,郑某以3万元的价格将网站转给吴某进行经营,吴某用同样的方法继续组织男性卖淫。此外,被告人谢某在今年2月江苏常州疾病防疫中心进行体检时发现自己患有隐性梅毒后,仍多次为嫖娼者提供男性性服务,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在庭审中,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提出,郑某的行为虽然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但是由于刑法的滞后性和立法缺陷,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其行为是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存在现实争议。
吴兴法院审理后认为,刑法中的“组织他人卖淫”,并没有把“他人”限定为妇女,也可指男人,且“卖淫”并不是特指异性之间的真正性交,不特定的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的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因此,被告人郑某、吴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徐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谢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构成传播性病罪。最后,法院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危害的程度,判决被告人郑某、吴某犯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和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和四千元;被告人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谢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