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保护男孩 其实男孩更需要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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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表: 2002-07-2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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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 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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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男孩

其实男孩更需要关怀

(作者或来源) 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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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0/2002 11:05:00 PM

      芬达仔

      123您好,至于保不保护请您自己想吧,我是说未成年人真包含儿童,真是一个很简单的逻辑,包含于真包含的关系。我从来没有说过儿童不是未成年人,我在前文说了,儿童不仅受到未成年人法保护,同时也受到刑法关于这方面的保护,而我举的例子是指您16周岁已经不是儿童了。

      还有,您的“儿童”称呼我早已听过,的确在今年5月份举行的联合国世界儿童发展年会上,我国派出唯一的一名儿童代表,就是我们广州市广东省实验中学的一位将近19岁的高三女生。而我讲的是法律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和立法解释,而联合国或者妇联大会上的阐述,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更谈不上以此来定罪,很明显,“猥亵儿童罪”这一罪名中的儿童就是指不满14周岁自然人;“强奸幼女罪”中的幼女也是指未满14周岁的女性;而强奸的是已满14周岁的女性,就叫“强奸罪”。我国的司法解释中也对“儿童”做出解释,这些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希望您能以法论事。

      这个社会上肯定存在不少的歧视,如果没有这种歧视您都不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了,是不?请您多用一些逻辑去组织自己的言语和理解。OK?Thanks!
      7/30/2002 1:50:00 PM

      123

      芬达仔您好,照你的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不保护儿童的,你的留言有一段是没显示出来的,你是不是说14岁以下的是儿童,而不是未成年人?记得前不久有报道说某地(如没记错是北京市的)妇联已经不再用青少年这个词,对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律按国际惯例称为儿童。关于恋童症,我相信中国有不少这类人的,但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社会都不会关心他们的,有的只是歧视、鄙视、讥笑。。。。。。
      7/29/2002 6:09:00 PM

      芬达仔

      123您好,首先,请您注意我国没有儿童保护法,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中“猥亵儿童罪”的保护的对象是不同,假如您在16周岁(想必您也应该是男性),鸡奸您红豆就没有犯罪,不受到处罚,猥亵儿童罪的客体不适用您。而您只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红豆可能只能给予您一定的精神赔偿,其不负刑事责任。这点您应该明白。我还想想您作出一点补充:假如今年1月1日是您14周岁生日,那么您在1月1日即使杀人放火,不需负刑事责任,而您在1月2日凌晨就需付刑事责任了,那么就是说1月2日才算您满14周岁。可见一天在于法律上是多么重要,可您却认为儿童等同于未成年人。

      其次,红豆当然要负刑事责任,这也是不争的事实,“恋童癖”应该怎么办这个问题提得很好。恋童癖是属于精神医学的范畴,同时也属于犯罪心理学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家卫生部的精神医学标准定出患精神病者应该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我们面对恋童癖病人,其中作为一名医生应该伸出双手帮助他们走出来,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应该严格遵守法律保护儿童,恋童癖患者有其苦恼我们应该从不同方面理解更需要帮助他们,从法律上我们要谴责他们的行为,但从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帮助理解他们,这种理解是指帮助他们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

      最后,我国的刑法有其严厉的一面,同时也有其人性的一面,因为我党提出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方针,我相信只要红豆接受改造和治疗,表现好,我想他一定会提前释放的。儿童是祖国未来和希望,应当受到法律和各方面的保护,同时我也衷心希望作为现代的儿童也应该学会自我保护。在广同上我也看见不少12,3岁的孩子们登广告,我想他们还不清楚法律,我想对于儿童的教育,尤其是社会教育刻不容缓!希望以后能和您磋商,谢谢!
      7/29/2002 3:18:00 PM

      123

      我们的讨论似乎越来越长了。关于儿童还是未成年人,我记得有一部法律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而不是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的。我们现在不是法庭辩论,更多的是就事论事,能说明白就可以了,不必拘泥于某些字眼。比如我所说的全国人大当然包括其常委会。其实我最初想说的意思是说,象红豆这类在社会看来是变态的人,在我们这个社会倍受歧视,有些人则是法盲、性盲,才造成不少的悲剧。在这篇报道里,我只看到有人说:太恶劣了。而没有任何人说:恋童症该怎么办?
      7/27/2002 2:09:00 PM

      芬达仔

      不错,123你回答得很不错。看来你是对法律有不少了解的。

      首先,我没有说这是喜剧,我只是想说,应该从另一个方面去看现在的儿童教育,一个人犯罪毕竟有其客体,如果客体不存在,当然构不上犯罪。那么可以说如果那些儿童能够有足够的防范意识,并及时向家长和老师反映,这些事情我想是可以避免和重复的。

      其次,你所说的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强奸罪论处,(1)14周岁就是未成年人,所以您的法律用词不准确。(2)对不满14周岁的应称之为儿童。(3)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不满14周岁的,要根据性别先作区别:已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对不满14周岁的男性进行猥亵的,应判猥亵儿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猥亵行为的司法解释中,猥亵指亲吻,拥抱,鸡奸等;而对不满14周岁的女性,进行侵犯有两种,只对不满14周岁的女性进行抚摸,亲吻等行为,定猥亵儿童罪,如果有插入行为的,就定强奸罪,而不是猥亵儿童罪,这就是插入说,在学理上还有结合说等。

      再次,我没有否定罪刑法定,依法办事,罪责行相适应的三个原则,我只是提出自己对刑法的一些看法,这也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对本国法律提出的一些意见。还有就是刑法的修改无需经全国人大,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有资格进行修改,2001年12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就对现行刑法作出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样可以对刑法作出司法解释。

      最后,我衷心希望儿童能在一个温暖的环境中成长,教育工作者能够更好的培养花朵,司法工作者能够更好的保护儿童,同时我也衷心希望儿童能够提高自己的防范能力。我相信中国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将会建设得更加完备,这也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应尽的义务。
      7/27/2002 11:37:00 AM

      123

      红豆被判刑入狱,不是悲剧难道是喜剧吗?其实我想说的是象红豆这样在这个社会看来是变态的人,如果社会能关心一下,悲剧或许是可以避免的。关于这个话题,还有另一个悲剧,详情请看广同论坛校园情怀里的帖子:未成年花季少男前途尽毁。
      你不是说你是学法律的吗,现在做事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现在的刑法规定,如果你(已成年人)与14岁或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这个未成年人是否自愿你都要以强奸罪论处的。红豆现在被判的是猥亵儿童罪(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因为他已经触犯了法律,就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虽然你对刑法有不同的看法,但它是经过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的,如果你能让全国人大作出修改,那就是你的本事了。
      7/26/2002 10:31:00 PM

      芬达仔

      123呀,红豆事件真的是悲剧吗?不要老从一方面去看一个问题,其实我觉得假如那些小孩,比如那些北京芭蕾舞附中的男孩子,不是出于一种贪恋,他们才不会去呢,说明他们的自控能力差,我觉得现在的小孩不是那么单纯的,不像我们以前。

      我记得前两年,我经过楼下,一个小女孩说要回家了,而和他玩的那个男孩就说,这么早回家干屁,赶着回家做爱呀?那个男孩才三年级。我是学法律的,我觉得刑法把责任年龄一刀切的做法不对,而且现在制定的14周岁随着孩子在心理方面的较以前早熟的现象,应该随之将14周岁提前。

      总之我觉得那些孩子平时上安全教育课嘻嘻哈哈,不好好听课,嫌啰嗦,最后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不知道怎么处理,假如知道怎么防范的话,我想即使红豆用再大的引诱也没办法。
      7/26/2002 12:16:00 PM

      123

      红豆事件是中国式悲剧,是中国社会性封闭造成的恶果。
      7/25/2002 8:22:00 PM

      小东

      说的对,我是学医的,我也认为自己是先天的,我实在找不出自己后天的理由,但对自己的发现、认同是后天的
      7/25/2002 3:07:00 PM

      芬达仔

      其实我觉得同性恋是基因就定下来的了,后天的只是一种激发,而真正的根源是基因,所以我不赞成后天是决定因素,我觉得只是一个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