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保护男孩 其实男孩更需要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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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表: 2002-07-25 14:30
最后编辑: 小韦
最后编辑: 2007-02-4 00:09
原载: 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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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男孩

其实男孩更需要关怀

(作者或来源) 汪文      据7月2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看完“红豆猥亵男童案”的有关报道,中国性学会副理事长朱琪的感受是:“太恶劣了!他利用青少年对歌星的偶像崇拜心理实施侵害,令人气愤!”

      过去,我们非常注意对女孩子的保护,认为男孩子没什么安全问题,但红豆案让我们意识到:对男孩的保护同样重要,男孩也需要关怀。

      性心理学专家认为,从医学上讲,像红豆这样的人属于性偏好障碍,表现为恋童症。而一旦侵犯儿童,将使儿童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主要表现为:情绪紧张、恐惧、对人失去基本信任,认为自己不洁,厌烦过去喜欢的活动。如果事后没有获得适当的关怀和引导,很可能影响他今后对异性的看法和他的性取向。有一部分同性恋者就是小时候和成年同性发生性行为而形成的。

      朱琪说,在青春期前的一个阶段是儿童的性拒绝期。这段时间儿童尚未发育,对性缺乏兴趣,这就自然而然导致男孩和男孩玩、女孩和女孩玩的现象,这是一种自我保护。而受到红豆猥亵的14岁男孩晨晨,据描述,身体瘦弱,更像一个发育不全的小学生,很可能就处于这一阶段。

      男孩受到性骚扰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教育者的忽视。比如,在青春期教育中,他们很少受到这方面的提醒。家长防范意识较弱,对孩子晚归或在外过夜,很少过问。另外,男孩由于性格原因,不像女孩子那样有什么事爱和妈妈说,他们一般不表露自己的内心感受,遇到问题更是隐忍不发。

      男孩子不说,是不是他们遇到的青春期问题较少呢?“当然不是!”北京402医院性医学科主任马晓年说。他收到的咨询来信90%都是男孩子。“他们的青春期困惑比女孩子多。”

      马晓年认为,男性的性心理发展过程更需要学习。因为他们从小接触的大都是由妈妈、幼儿园阿姨、女教师组成的女性环境,他们确认性别角色,要克服的来自外部的阻力更大。

      因此,对男孩的保护同样不容忽视。家长和老师首先要进行以科学为基础的青春期性知识教育、道德教育。同时,提高防卫意识,告诉幼小的男童,谁也不能触碰你的生殖器,躲避那些有性侵犯倾向的人,而这些人的一般特征是:要求和你单独在一起,动手动脚。

      专家特别提示,在有男孩的家庭中,父亲承担什么样的家庭角色更为重要。对于青春期的男孩,父亲应给予更多关注,在身心发育方面给予帮助,最重要的是注重自身形象,言传身教。
    11/3/2002 5:40:00 PM

    Shinji

    你们觉得不在乎?因为受害的不是你,谁想被人看作是变态?
    有一半同性恋都是在童年或者少年时的遭遇而改变成的,难道把别人改变了自己就没有半点良心谴责吗?若没有的话那个人就是个变态,
    所以有恋童癖的人要好自为之了。
    10/31/2002 11:50:00 PM

    宝安雅虎

    这同时也是教育的悲剧吧,唯分数教育,忽视素质教育,哦!!
    10/29/2002 9:19:00 AM

    123

    其实不必极大震惊,报纸经常报道中国的性盲悲剧的。
    8/3/2002 1:34:00 AM

    凉爽的风

    芬达仔 ,你好,其实说来说去就是中国来承认同性之间可以发生性行为.总以,刑法定的性犯罪一般是指男女之间的性犯罪,当然,男性也可以成为性犯罪的共犯.解决这个问题也只能修改刑法再说了.至于广州123朋友说的同性之这间不能有性犯罪就不可能产生同性之间的卖淫问题,在今年年初吧,好象是杭州就判了一个这样的案子,也是有罪吧.感觉好象是说不过去,但还是这样判了.
    8/2/2002 10:13:00 AM

    123

    其实何止是中国的男孩,中国的单身成年男人也是象青少年一样被保护起来的,他们被禁止接触一切与性有关的东西,只能象太监一样过着寂寞的日子。
    8/1/2002 4:17:00 PM

    abc

    玩男孩无罪!性爱是无分年龄大小的(谁说那男孩就不觉得爽了呢)
    8/1/2002 9:19:00 AM

    123

    谢谢你这么详细的解释,我的大律师。我曾看过一篇报道,说的是某单位有三个男同事一起出差,其中两个是gay的,他们出差途中晚上住在旅店的同一间客房里。那个不是gay的半夜里被一阵痛楚惊醒了,原来他发现另两个同事居然“在他身上乱搞”(他的原话)。他当时就报了警,用他的话来说,他的感觉就象一个处女被强暴并被夺去了贞操一样。照你的说法,虽然他受到了伤害,但侵犯者并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其实我们都知道,同性恋在中国是偷偷摸摸的,所以根本没人会去考虑是否在这方面也需要立法,这是一个法律的空白点或者说是一个漏洞。还有一个问题,既然强奸罪是指男和女之间的问题,那么卖淫不也只是指男女之间的事吗?既然男男之间不存在强奸这回事,那么男男之间是否也不存在卖淫这回事呢?
    7/31/2002 11:33:00 PM

    芬达仔

    朋友首先感谢您对我和123先生的见解,也感谢123您对法律的感知。

    我先回答您的问题吧,我从我以下几部法律回答您所提出的问题,因为我国是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不采用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如果你对法理学方面感兴趣我也乐意回答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我想把您的16周岁在减少一点,从以满14周岁到未满18周岁来说,一个成年A男性和一名处于上述年龄段的B男性发生性关系(不能说强奸,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和其司法解释,是以满16周岁的男性,在女性不愿意或不知的情况下,强行与该女性发生性关系才为之强奸;假如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该女性不定罪),假如该B男性经法院核实确实为自愿,则A男性不需要任何法律责任。因为处于该段的人已经具有不完全的法律能力和识别能力。假如B是强迫的,那么A就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了,想说明的A不负有刑事责任,我前面已经解释过了,这里就不再细说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告才处理。

    其次,以满18周岁的成年人了,假如A男性与已经成年的B男性发生性关系,分自愿与强迫。自愿不讲了,强迫就负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尚未与过这样的案例,一般来说都是自愿的,一般也很少承担民事责任。但有可能会有,A把B方安眠药或者将其打昏在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样就违反了刑法,采取数罪并罚。

    我的回答不知您是否满意?谢谢!
    7/31/2002 6:05:00 PM

    朋友

    123、芬达仔:
    看到你们的对话,
    真的是很有意思。
    你们的对话不由地吸引了我。
    芬达仔不愧是学法律的,
    斟词酌句地引用法律条款。
    123的问题又出来了,期待芬达仔的回答。
    7/31/2002 2:48:00 PM

    123

    其实我当初想说的是,红豆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刑入狱这是一出悲剧,而不是讨论关于儿童和未成年人有什么区别。我现在倒是有兴趣知道,如果一个成年男人强迫另一个已满16岁或以上的男孩或男人和他发生性关系,法律会作何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