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美法院为同性婚姻“撑腰” 各界人士争议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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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表: 2003-11-21 00:00
最后编辑: 小川
最后编辑: 2007-02-4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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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院为同性婚姻“撑腰” 各界人士争议激烈

(作者或来源) 中国日报      当地时间11月18日,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对一起同性恋婚姻起诉案做出判决,一下子引起了美国全国上下的关注。因为这一判决认为,该州法律禁止同性恋结婚是不合法的,并要求州立法者在180天内修改该州法律,最终允许同性恋者结婚。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美国同性恋者权益斗争中的一大突破,美国各界人士对此争议非常激烈。


法院判决同性婚姻合法:“这是最基本的自由和权利”



      据美国媒体11月19日报道,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此次审判的案件,是该州的7对同性恋者起诉州卫生部,理由是他们2001年向所在城市的市政部门提出结婚请求,结果被拒绝。

      这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前后已拖了1年多,当地时间18日,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最终以4比3的多数做出判决,不仅认定了同性恋者结婚的合法性,而且还要求州立法者在180天的期限内考虑修改州婚姻法,给同性恋者结婚的自由。

      州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多数都认为:“是否结婚、和谁结婚、如何表达爱和性、是否和如何组建自己的家庭,都是每一个人最基本的自由和权利,法律平等对待人们,才能确保这种自由和权利。”


反对派要对婚姻重新定义 “这是男人和女人之间的事”



      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在美国全国都引起了强烈反响。包括提出上诉的7对同性恋者在内的很多同性恋人士、同性恋组织自然对此欢呼雀跃。旧金山,波士顿等地的同性恋者在法院宣判当天便马上举行大规模的游行庆祝活动。

      但是,也有不少人对此甚为不满。该州立法委员会表示,他们正在考虑修改州宪法,将对婚姻进行更为清晰的定义,明确规定“婚姻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事”,反对同性婚姻。

      据美国媒体报道,最近在美国进行的最新民意调查也显示,越来越多的美国民众对于同性恋婚姻持不赞成态度。

      在接受调查的1515名美国人中,有55%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罪过”,33%的人则不赞同这种看法。而在2003年7月的一次调查中,反对同性恋婚姻的人数比率为53%,持反对同性恋态度的人数有所上升。

      美国总统布什也曾公开表示,美国人应该尊重同性恋者,但他不同意同性恋者结婚,因为他认为婚姻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事。布什还说,政府的律师应该就这个问题进行探索,把婚姻的定义写入法律。

      目前,美国的同性恋人数日益增多,同性恋问题牵扯到医学、伦理、文化、宗教、法律、政治等诸多领域,一直是一个非常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


自由旗帜下的保守心态:美国成为反对同性婚姻的死硬派



      在美国,同性恋婚姻的合法性一直受到打压。1993年,夏威夷州率先提出同性婚姻的可能性,后来遭到否决。此后,美国曾经有30个州和联邦政府先后通过立法,禁止承认同性婚姻。加利福尼亚和西弗吉尼亚两州后来也通过立法,不仅禁止同性婚姻,也禁止本州承认在其它州注册的同性婚姻。虽然佛蒙特州众议院曾以76票对69票通过了允许同性恋者结婚的议案,但一直未能成为现实。这次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虽然作出了十分有利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判决,但一直带着政治保守传统的美国要真正承认同性婚姻,还是遥远的事。

    12/3/2003 12:25:00 PM

    nayiak

    (续上…)虽然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说明要求政府允许同性婚姻,但是如果原91页的判词对要求政府给以同行伴侣婚姻权力的叙述已经是呼之若出。麻省的判决与先前加拿大安省和哥省的联邦法庭的判决基本上是同出一辙,没有半丝的逊色。

    假如州方施加强大压力或发出足够诉求的话,最高法院也许会接受类似于“公民结合(Civil Union)” 的方式,但哈佛大学法学院研究家庭法的专家伊丽莎白•巴瑟罗认为,任何微小的妥协──即使是“公民结合”这类完全给予平等权益的立法──都将损害判决的完整性,都将为最高法院所不容,“假如州立法机构不采取任何措施,或者不遵守判决的话,那么180天后,最高法院只能说,这项判决就是法律。这样一来,政府只能被迫向前来登记的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
    (待续…)
    11/30/2003 1:44:00 PM

    nayiak

    认为麻省的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建议其议会"考虑"修改其婚姻法,让同性婚姻合法,此看法是不准确的。(请谅直言)

    参见麻省最高法院的判词:(http://www.state.ma.us/courts/courtsandjudges/courts/supremejudicialcourt/goodridge.html)

    判决宣判官(Reporter of Decisions)的总结第一段就概括了最高法院的判决:
    The Supreme Judicial Court held today that "barring an individual from the protections, benefits, and obligations of civil marriage solely because that person would marry a person of the same sex violates the Massachusetts Constitution." The court stayed the entry of judgment for 180 days "to permit the Legislature to take such action as it may deem appropriate in light of this opinion."
    (麻省)最高法院今天作出判决,“仅因为一个人要跟另一个同性的人结婚而因此剥夺此人在民事婚姻中应享有的保护,利益和义务是违法麻省宪法的。法院缓期180日实行其判决,“允许立法会因此判决而采取适当的行动。”

    其后判决再说:“The Commonwealth, the court ruled, ‘has failed to identify any constitutionality adequate reason for denying civil marriage to same-sex couples.’” (因此)法庭裁定(麻)省没有可以显示任何的在宪法上恰当的理由去拒绝给予同性伴侣民事婚姻的(权力)。(待续…)
    11/22/2003 1:13:00 AM

    小亚

    你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你所说的一切吗
    11/21/2003 3:50:00 PM

    nayiak

    "但一直带着政治保守传统的美国要真正承认同性婚姻,还是遥远的事。"

    证明作者对美国法律制度的认识有限度。马省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最终判决,而美国的法律规定婚姻的管理是州的权利,判案也是依据马省宪法而判,所以联邦最高法院是没有权力推翻此案。所以马省政府必须服从其最高法院命令,在180日内作出法律修改,允许同性婚姻。这已经是无可改变的现实,不是遥远的事。

    唯一可以改变的是一,马省居民自己通过州宪法修正案,限定其婚姻定义于一男一女,但是由于马省法律的要求,类似修正案最快也要到2006年才可以有公投,到时候已经有很多同性婚姻注册了。

    第二种可能是通过联邦宪法修正案,限定其婚姻定义于一男一女。这是很多保守派希望达成的。但是要通过联邦宪法修正案需要很复杂的过程。在任何如此的可能性出现前,马省都必须已经给同性婚姻给予允许。所以允许同性婚姻。这已经是无可改变的现实,不是遥远的事。

    编辑回复:  首先非常谢谢您对广同新闻的支持和指正。但请看文中的判决摘录“要求州立法者在180天的期限内考虑修改州婚姻法,给同性恋者结婚的自由。”
      换言之,法院仅仅是要求立法机构考虑修改法律,但仍未真正要求立法机构切实地修改法律。因此,麻省的判决和加拿大的判决有所不同。加拿大此前的判决是真正地宣布原有婚姻法规的违宪性质,并要求修改。
      另外,尽管麻省最后可能会修改婚姻法承认同性婚姻,但同性婚姻伴侣是否被美国其他州所承认并给予同等于异性夫妇的法律权益,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此,哪怕麻省开了先河,也不代表美国作为整体会给同性婚姻开绿灯。事实上,在本国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性伴侣在国外得不到承认是目前很普遍的现象。
      以上言论仅代表编辑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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