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最近起草了《沐浴业管理办法》,并发表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第九条明确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该草案一出现,就在网络上引起极大争议。中国政府和民间机构做了20多年针对艾滋病相关的反歧视工作,在第26个世界艾滋病日到来前夕,商务部的这一草案显得如此“扎眼”。
作为一名“防艾”志愿者,我所受到的教育是,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有三种,即母婴传播、血液传播和性传播,《沐浴业管理办法》草案,不禁让人浮想联翩,难道商务部发现了艾滋病的第四种传播途径“沐浴传播”吗?这可是要摘取诺贝尔奖的。如果没有新的发现,那么该草案既违反科学知识,又公开传播歧视,应当做出修改。
首先,该《草案》明显违背科学常识。众所周知,艾滋病病毒只通过性、血液和母婴三种方式传播,日常生活中的交往,如握手、拥抱、包括公共洗浴都不可能造成感染。全世界范围内,从未报告过共同沐浴会感染艾滋病的先例。商务部的草案与近年来权威医学机构广泛宣传的,“艾滋病正成为一种慢性病,与糖尿病、高血压无异”相违背。容易将人拉回到过去对艾滋病无知时的的莫名恐惧中。
其次,这一草案内容,明显带有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和污名,还会加深公众对艾滋病的恐慌心理。同时,相关内容也与国家一直努力消除针对艾滋病人的歧视相矛盾。更与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任何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内容相违背。该规定一旦实施,将成为制度性歧视,不仅无助于改善HIV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生存环境,还将带了一个坏头,感染者可能被政策性的驱逐出公共空间,孤立了感染者,而不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防艾”策略,帮助感染者更好地溶入大社会。
另外,该条款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试想,浴室不可能让人带着健康证明去洗澡吧?一个人是否感染艾滋病也不可能通过肉眼看出来,难道洗浴中心今后都要在客人洗澡前,进行现场检测吗?先不说这样做成本高昂,难以实现,如果这样操作,也将违背艾滋病自愿检测的原则,还会侵犯客人隐私权。
综上所述,《沐浴业管理办法》草案第九条禁止感染者入浴,既违背科学常识,又将造成制度性歧视,且完全不具有可操作性。在HIV感染者和艾滋病人仍广受偏见和歧视的大环境下,商务部作为政府部门,理应承担责任,努力改变社会偏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创造和谐的生存环境,而非制造新的歧视,加重大众对艾滋病人的偏见、歧视和误解。
防艾,请从传播常识开始,只有了解常识,才能让我们免于恐惧,只有常识,才能让我们少一些偏见和歧视,多一些理解和包容,也只有掌握常识,才能让我们的相关规定不至于沦为笑柄,还法律法规以严肃性。
作者系同性恋亲友会执行主任--阿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