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疯狂自残 青少年心理健康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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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表: 2002-09-4 00:01
最后编辑: 小韦
最后编辑: 2007-02-4 00:09
原载: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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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自残 青少年心理健康不容忽视

(作者或来源) 李小洁、曹银康      据新华社报道,在浙江的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青少年自残行为发生。这些十几岁的孩子的惊人举动让许多从事儿童心理工作的专家大为吃惊。他们呼吁:家庭和社会要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心理问题。

      杭州13岁的少年小强(化名)刚上初一,一到暑假就成天想着出去玩。可父母因为他上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不理想,要求他少出门、多看书。这本来是司空见惯的两代人之间的矛盾,被父母宠惯的小强却大发雷霆,扔下一句“不让我出去玩我就死给你看”以后,一头就往墙上撞,吓得父母连忙把他送到医院。尽管没出什么事,但父母却怎么也想不通,这孩子的心怎么这么狠呢?

      其实,今年暑假像小强这样“狠心”的孩子还有三四个,他们也都是父母未满足诸如“买电脑”之类的心愿,便砸了电视机,或是站上阳台威胁父母说要跳楼。

      是什么原因使这些孩子的行为不能自控,而表现得近乎疯狂?中国儿童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理事,杭州第七人民医院儿童心理研究与治疗室主任朱晓华医师分析认为,十三、四岁的孩子是一弱势群体,生理、心理的发展还不健全,非常需要得到家庭的关爱、师长的重视、同学的友谊。同时,他们又正处于身心的断乳期,认为自己已经长大了,有人生观,可以独立面对社会,做自己的主人。她说,如果家长没有注意到这样的变化,对待孩子仍采用包办、干涉、指责的方式,并且认为这是关心、帮助他(她),那么由此带来的往往是孩子的腻烦和反抗。他(她)们会认为这是对他人格和自由的打击,并随之出现焦虑、急噪的心态,产生“情感危机”,从而导致行为的不能自控。

      浙江省妇联儿童部部长缪建云将症结归于家长偏向于孩子的智力教育,而忽视品德教育。有些人对子女溺爱、娇惯,甚至采取有求必应的做法。一旦不能满足要求,“宠”惯了的孩子就会以撒娇、耍无赖,甚至自残的方式“要挟”父母。缪部长认为,家庭对孩子无原则的迁就和溺爱也是造成自残现象增多的原因之一。

      “青少年的心理问题应通过良好的家庭教育来解决。”缪建云部长告诉记者这样一个例子:一个上小学五年级的11岁女孩,别的什么都好,就是很会花钱。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父母就告诉她,家里的钱都放在一个地方,家庭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随时取用,只是要把每笔钱的用途记录下来,供其他人监督。几个月后,女孩不仅没再乱花钱,还指出父母在用钱时的不当之处。

      通过参于家庭的经济管理,孩子不仅可以学会理财,了解家庭的经济状况,还能培养他(她)成熟的心理,让他(她)觉得自己是一个正在走向“人”的人。

      另外,家长要注意纠正自己的不端行为,否则,将会影响子女的心理健康。16岁女孩小莉(化名)的父母为了离婚而经常吵架,有时吵得不可开交。小莉由于难以忍受,竟然在自己手腕上割了一刀,表示抗议。幸好被父母即使发现,才没有危及生命。

      朱晓华医师对小莉的行为感到极为痛心。她说,即使是16岁的“大孩子”,仍是家庭中最敏感、最易受到伤害的个体。家庭的任何矛盾,如父母争吵、关系紧张、甚至离异,都会在孩子身上体现出来。为了缓和家庭的矛盾,引起父母的注意,大多数孩子都会以哭闹、不吃饭等形式表示抗议,而少数一些走向极端的孩子,就会采用自残的方式。小莉就是典型的例子,她已经从焦虑型转变成忧虑型的病态心理,认为生活中的一切都没有意义,活着已经没有兴趣。

      目前这种现象在社会上时有发生,朱晓华医师和缪建云部长希望通过记者向社会呼吁,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不容忽视!提倡家庭民主,相互尊重,加强亲子沟通,通过“俯下身来和孩子一般高”的方式平等交流,这是培养健康心理的基础;还孩子自由的空间,培养其坚强的个性特点是培养健康心理的目标。

      这种青少年的自残行为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据了解,浙江省妇联儿童部、教育厅已建立了各级社会型的家长学校,对不同年龄段的孩子家长进行针对性教育。到目前为止,中小学、幼儿园的家长学校的办学率已达80%以上,合格率为70%,各县市的新闻媒体有95%开办了与青少年家庭教育有关的栏目。

      同时,学校、社会对于有多动症、学习有问题的孩子应该给予更多的关爱,帮助其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源。有了心理上的异常表现要及时与心理医生联系,及时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清华大学:同性恋话题浮出水面
    11/3/2002 5:40:00 PM

    Shinji

    你们觉得不在乎?因为受害的不是你,谁想被人看作是变态?
    有一半同性恋都是在童年或者少年时的遭遇而改变成的,难道把别人改变了自己就没有半点良心谴责吗?若没有的话那个人就是个变态,
    所以有恋童癖的人要好自为之了。
    10/31/2002 11:50:00 PM

    宝安雅虎

    这同时也是教育的悲剧吧,唯分数教育,忽视素质教育,哦!!
    10/29/2002 9:19:00 AM

    123

    其实不必极大震惊,报纸经常报道中国的性盲悲剧的。
    8/3/2002 1:34:00 AM

    凉爽的风

    芬达仔 ,你好,其实说来说去就是中国来承认同性之间可以发生性行为.总以,刑法定的性犯罪一般是指男女之间的性犯罪,当然,男性也可以成为性犯罪的共犯.解决这个问题也只能修改刑法再说了.至于广州123朋友说的同性之这间不能有性犯罪就不可能产生同性之间的卖淫问题,在今年年初吧,好象是杭州就判了一个这样的案子,也是有罪吧.感觉好象是说不过去,但还是这样判了.
    8/2/2002 10:13:00 AM

    123

    其实何止是中国的男孩,中国的单身成年男人也是象青少年一样被保护起来的,他们被禁止接触一切与性有关的东西,只能象太监一样过着寂寞的日子。
    8/1/2002 4:17:00 PM

    abc

    玩男孩无罪!性爱是无分年龄大小的(谁说那男孩就不觉得爽了呢)
    8/1/2002 9:19:00 AM

    123

    谢谢你这么详细的解释,我的大律师。我曾看过一篇报道,说的是某单位有三个男同事一起出差,其中两个是gay的,他们出差途中晚上住在旅店的同一间客房里。那个不是gay的半夜里被一阵痛楚惊醒了,原来他发现另两个同事居然“在他身上乱搞”(他的原话)。他当时就报了警,用他的话来说,他的感觉就象一个处女被强暴并被夺去了贞操一样。照你的说法,虽然他受到了伤害,但侵犯者并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其实我们都知道,同性恋在中国是偷偷摸摸的,所以根本没人会去考虑是否在这方面也需要立法,这是一个法律的空白点或者说是一个漏洞。还有一个问题,既然强奸罪是指男和女之间的问题,那么卖淫不也只是指男女之间的事吗?既然男男之间不存在强奸这回事,那么男男之间是否也不存在卖淫这回事呢?
    7/31/2002 11:33:00 PM

    芬达仔

    朋友首先感谢您对我和123先生的见解,也感谢123您对法律的感知。

    我先回答您的问题吧,我从我以下几部法律回答您所提出的问题,因为我国是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不采用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如果你对法理学方面感兴趣我也乐意回答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我想把您的16周岁在减少一点,从以满14周岁到未满18周岁来说,一个成年A男性和一名处于上述年龄段的B男性发生性关系(不能说强奸,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和其司法解释,是以满16周岁的男性,在女性不愿意或不知的情况下,强行与该女性发生性关系才为之强奸;假如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该女性不定罪),假如该B男性经法院核实确实为自愿,则A男性不需要任何法律责任。因为处于该段的人已经具有不完全的法律能力和识别能力。假如B是强迫的,那么A就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了,想说明的A不负有刑事责任,我前面已经解释过了,这里就不再细说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告才处理。

    其次,以满18周岁的成年人了,假如A男性与已经成年的B男性发生性关系,分自愿与强迫。自愿不讲了,强迫就负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尚未与过这样的案例,一般来说都是自愿的,一般也很少承担民事责任。但有可能会有,A把B方安眠药或者将其打昏在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样就违反了刑法,采取数罪并罚。

    我的回答不知您是否满意?谢谢!
    7/31/2002 6:05:00 PM

    朋友

    123、芬达仔:
    看到你们的对话,
    真的是很有意思。
    你们的对话不由地吸引了我。
    芬达仔不愧是学法律的,
    斟词酌句地引用法律条款。
    123的问题又出来了,期待芬达仔的回答。
    7/31/2002 2:48:00 PM

    123

    其实我当初想说的是,红豆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刑入狱这是一出悲剧,而不是讨论关于儿童和未成年人有什么区别。我现在倒是有兴趣知道,如果一个成年男人强迫另一个已满16岁或以上的男孩或男人和他发生性关系,法律会作何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