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自慰非罪恶 惜无知少年挥刀自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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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表: 2002-10-27 13:00
最后编辑: 小韦
最后编辑: 2007-02-4 00:09
原载: 千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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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慰非罪恶 惜无知少年挥刀自宫

(作者或来源) 蒲红果      据北京媒体千龙新闻网报道,少年自宫的消息一出,引起读者的极大震惊。“手淫不是恶习”的教育在城市早已不是新鲜事,在农村居然还有因为手淫而“自宫”的孩子。人们不禁要问:性教育是否应该加快从城市到农村的步伐?

      花季少年性无知酿自宫惨剧

      15岁的男孩姚勇出生在湖南临澧县一个乡村家庭,3岁丧母,家境贫寒。姚勇自幼性格特别,沉默寡言,但是家庭的处境让姚勇从小勤快懂事、聪明上进。立志要考湖南第一师范学校,他说“那里曾是毛主席求学的地方”。

      但是,事与愿违,姚勇今年中考落榜了。学习偏科、英语成绩较差,据说是他这次落榜的主要原因。由于姚勇上初中后一直有手淫的习惯,特别到了初三,学习压力加大,加之几无任何性知识,手淫发展到了不能自拔的地步。这次落榜,姚勇认定是手淫害了他,误了他的一生。9月初的一天,他从乡集市上买来四把锋利的钢刀,藏在自己的房中。

      经过20多天的激烈的思想折磨,他决定自宫。9月26日晚,姚勇早早把自己锁在房间里,躺在床上思想又激烈斗争了三四个小时。10点左右,姚勇的父亲忽然听到儿子几声凄厉的喊声,急忙跑过去,顿时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姚勇靠在椅子上,脸色苍白,双手紧紧捂着鲜血直流的裆部,地上满是鲜血。口里直说:“快送我去医院”。

      于是,姚父叫来三位亲戚抬着姚勇到乡医院,又从乡医院转到临澧县医院。约11点半到临澧医院时,姚勇因失血过多,面色如腊,神志不清,完全出于失血性休克状态,生命垂危。医生立即进行抢救,在检查伤口时医生发现,姚勇的阴囊、睾丸、附睾及部分精索已荡然无存。医生随即让姚父赶快找回姚勇割掉的阴囊、睾丸等物,但姚父回家找了多次仍未找到。于是,只好作缝合处理。

      “即便能找到割掉的阴囊、睾丸等物,鉴于时间的延误和县医院的设备状况,要成功移植难度也非常大。”医院的一位医生惋惜地说,“姚勇从此不会再有性欲和生殖功能,不会再长胡须,喉结也会消掉,而且声音会变得像女孩子一样尖细。”

      10月4日,姚勇带着伤残的身躯从医院回到了家中。“我不是要自杀,只是想通过这种手段摆脱手淫的困扰,把精力集中到学习上来。”

      手淫是正常现象

      姚勇因手淫的“困扰”而自宫的不幸故事,让人觉得既痛心又不可思议。手淫在现代社会早已不是问题。

      手淫是指通过个人之手刺激生殖器达到性快感和性高潮的一种现象。青少年随着年龄增长、青春期的发育,性器官也逐步成熟,开始出现最初的性要求和性冲动。根据生物学的观点,能量在不断积累后必须及时释放,即“精盈自溢”,因此通过手淫以达到“性欲”,不过是标准性行为的一种。

      “性的无知过去是纯洁的象征,是值得人们自豪的事情;相反,拥有性的知识会成为可耻的事情。手淫长期被人们看成是一种罪恶行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性学博士李银河说,“其实,手淫不是恶习也不是病态。”

      “手淫所引起身体的性生理反应与性交是相同的,并通过调查证明,青少年时期的手淫与以后智能、成就、社会适应及性功能没有任何联系。”北大医学院的吴博士认为,“手淫的危害在于,青少年缺乏性知识而造成巨大精神压力,产生不正常的心理状态,如惶恐不安、追悔、忧虑、羞愧、充满道德上的犯罪感,因此每次手淫后难以从紧张、焦虑、内疚、沉重的思想负担里解脱出来,在心理上造成很大危害。”

      关于手淫的问题,在许多城市孩子的眼里也已经不是像过去那样神秘了。“我们都知道手淫是这么回事,觉得没什么。”人大附中的张文迈同学开朗地对记者说,“只是不要过度的沉迷,要把精力集中在学习上,多运动。”

      农村仍是性教育的盲区

      现在,全社会都在提倡、讨论和进行着青少年的性教育,但无一例外针对的是城市青少年。农村孩子对性的了解程度与城市孩子有天壤之别。

      城市的孩子对于性的了解途径繁多,如影视、淫秽书刊、光盘、网络等,鱼龙混杂,对于这些孩子不是让他们知道、了解性的问题,而是如何引导的问题;而在农村,不用说是孩子,就是成年人,绝大多数对于性仍然讳莫如深,感到十分神秘,以至于性愚昧的故事一个接一个。诸如阴茎包皮系带撕裂、阴道穿孔等都是由于性盲而付出的痛苦代价。

      中国性科学学会在最近的一顶调查中发现,农村99%的女中学生不能正确画出子宫、输卵管和卵巢的正确位置,也不了解排卵与生育等基本知识。在一项对某县级中学高一、高二学生的调查中,发现只有38%的学生知道女孩月经初潮后若发生性交就有怀孕的可能性。

      在农村,许多家长还是认为,把性知识挂在嘴上讲是可耻的,无异于传播黄色、淫秽事物,引孩子入邪道。一位农民家长曾气愤地说:“孩子到学校是学习文化的,不是学习什么性的,现在学校搞那些玩意,就是教育孩子去犯罪。”

      “青春期性教育在农确实很薄弱,还是一个盲区。”一向比较关注农村孩子性教育的中国儿童交流中心的刘伟副研究员25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青春期性教育一般是通过学校教育的形式进行,而性教育还属选修课并不是必修课。农村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很难开展青春期性教育课程。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在中国开展的有关防止艾滋病的项目里有青春期性教育的内容,但它的面不宽。国内一些社会机构所做的性教育方面的项目也往往都在城市,到不了农村。“在农村开展青春期性教育,涉及到经费、师资等等问题。这都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如教委进行规划和统筹安排。”
    11/3/2002 5:40:00 PM

    Shinji

    你们觉得不在乎?因为受害的不是你,谁想被人看作是变态?
    有一半同性恋都是在童年或者少年时的遭遇而改变成的,难道把别人改变了自己就没有半点良心谴责吗?若没有的话那个人就是个变态,
    所以有恋童癖的人要好自为之了。
    10/31/2002 11:50:00 PM

    宝安雅虎

    这同时也是教育的悲剧吧,唯分数教育,忽视素质教育,哦!!
    10/29/2002 9:19:00 AM

    123

    其实不必极大震惊,报纸经常报道中国的性盲悲剧的。
    8/3/2002 1:34:00 AM

    凉爽的风

    芬达仔 ,你好,其实说来说去就是中国来承认同性之间可以发生性行为.总以,刑法定的性犯罪一般是指男女之间的性犯罪,当然,男性也可以成为性犯罪的共犯.解决这个问题也只能修改刑法再说了.至于广州123朋友说的同性之这间不能有性犯罪就不可能产生同性之间的卖淫问题,在今年年初吧,好象是杭州就判了一个这样的案子,也是有罪吧.感觉好象是说不过去,但还是这样判了.
    8/2/2002 10:13:00 AM

    123

    其实何止是中国的男孩,中国的单身成年男人也是象青少年一样被保护起来的,他们被禁止接触一切与性有关的东西,只能象太监一样过着寂寞的日子。
    8/1/2002 4:17:00 PM

    abc

    玩男孩无罪!性爱是无分年龄大小的(谁说那男孩就不觉得爽了呢)
    8/1/2002 9:19:00 AM

    123

    谢谢你这么详细的解释,我的大律师。我曾看过一篇报道,说的是某单位有三个男同事一起出差,其中两个是gay的,他们出差途中晚上住在旅店的同一间客房里。那个不是gay的半夜里被一阵痛楚惊醒了,原来他发现另两个同事居然“在他身上乱搞”(他的原话)。他当时就报了警,用他的话来说,他的感觉就象一个处女被强暴并被夺去了贞操一样。照你的说法,虽然他受到了伤害,但侵犯者并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其实我们都知道,同性恋在中国是偷偷摸摸的,所以根本没人会去考虑是否在这方面也需要立法,这是一个法律的空白点或者说是一个漏洞。还有一个问题,既然强奸罪是指男和女之间的问题,那么卖淫不也只是指男女之间的事吗?既然男男之间不存在强奸这回事,那么男男之间是否也不存在卖淫这回事呢?
    7/31/2002 11:33:00 PM

    芬达仔

    朋友首先感谢您对我和123先生的见解,也感谢123您对法律的感知。

    我先回答您的问题吧,我从我以下几部法律回答您所提出的问题,因为我国是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不采用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如果你对法理学方面感兴趣我也乐意回答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我想把您的16周岁在减少一点,从以满14周岁到未满18周岁来说,一个成年A男性和一名处于上述年龄段的B男性发生性关系(不能说强奸,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和其司法解释,是以满16周岁的男性,在女性不愿意或不知的情况下,强行与该女性发生性关系才为之强奸;假如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该女性不定罪),假如该B男性经法院核实确实为自愿,则A男性不需要任何法律责任。因为处于该段的人已经具有不完全的法律能力和识别能力。假如B是强迫的,那么A就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了,想说明的A不负有刑事责任,我前面已经解释过了,这里就不再细说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告才处理。

    其次,以满18周岁的成年人了,假如A男性与已经成年的B男性发生性关系,分自愿与强迫。自愿不讲了,强迫就负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尚未与过这样的案例,一般来说都是自愿的,一般也很少承担民事责任。但有可能会有,A把B方安眠药或者将其打昏在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样就违反了刑法,采取数罪并罚。

    我的回答不知您是否满意?谢谢!
    7/31/2002 6:05:00 PM

    朋友

    123、芬达仔:
    看到你们的对话,
    真的是很有意思。
    你们的对话不由地吸引了我。
    芬达仔不愧是学法律的,
    斟词酌句地引用法律条款。
    123的问题又出来了,期待芬达仔的回答。
    7/31/2002 2:48:00 PM

    123

    其实我当初想说的是,红豆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刑入狱这是一出悲剧,而不是讨论关于儿童和未成年人有什么区别。我现在倒是有兴趣知道,如果一个成年男人强迫另一个已满16岁或以上的男孩或男人和他发生性关系,法律会作何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