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私人化
解决同性婚姻争论的一个简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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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家 译 在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争论中,双方都没有想到以下这个重要问题:为什么应该由政府来决定谁能结婚,谁不能结婚呢?同性婚姻的支持者认为这是个民权问题,反对者则认为这是把少数人权利强加于主流文化的另一实例。但是,为什么私人关系必须或者需要得到官方的批准呢?当世界各国政府考虑把用电和社会劳保等一切事情都私人化的时候,为什么不使各项制度中最具个人色彩的婚姻也走向私人化呢?
婚姻“私人化”可以有两个略微不同的解释。一是完全脱离政府。如果情侣希望通过婚礼或者宗教仪式来稳固他们的关系,他们可以自由决定。宗教机构也可以按照他们所选择的任何规则承认这种关系。婚姻“私人化”的第二种解释是把婚姻和其它任何合同同等对待,政府可以起到强制执行的作用,但合同条款由当事人制订。当牵涉到子女和大量财物时,可以制订一份申明当事人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可行的合同,但这种协议的确定和内容应该由当事人决定。
婚姻私人化顺便解决了同性婚姻的问题。它将使同性关系和异性关系处于同一基点,而不必需要政府批准。任何人的私人生活都应该不需要官方政府的批准,这才是合理的。
同性婚姻的主要倡导者安德鲁·萨利文(Andrew Sullivan)曾写道:“婚姻是一个正式的、公共的、只有政府才能批准的制度。”但是,婚姻的历史比现代争论者们所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婚姻史学者劳伦斯·斯通(Lawrence Stone)曾说:“中世纪早期,婚姻在一般人眼中仅仅意味着两个家庭之间的私有合同……对于那些没有财产的家庭, 婚姻是两个人之间的私有合同,由社区的是非观来强制执行。”16世纪之前,“配约”(spousals)是指有人做证的配偶合同,通常要连续三次在通过教堂的通告告知社区,但“配约”本身是法律上生效的合同。
● 婚姻法规
1754年婚姻法颁布后,婚姻才在英国受到法律约束。在新英格兰殖民地,婚姻最早由治安官或其他地方官员裁决。即便那时,事实婚姻(如同居但未在官方登记)也得到承认。
但到了二十世纪,政府象干预其它事情一样,开始强行干预婚姻,每个州都要颁布一部普遍适用的标准规则。接下来的一段时期里,立法机构和法庭开始单方面地更改婚姻合同的条款。1969年到1985年之间,每个州都通过了无错离婚(no-fault divorce)。这种新的制度不仅适用于在此之后登记结婚的伴侣,而且也适用于依照早先的规则而结婚的夫妻。许多人在新的规则下获得了自由感,因为他们不必为了脱离不愉快的婚姻而虚伪地辩解谁对谁错。但新的规则也伤害一些人,特别是妇女,因为在她们看来,婚姻就是一种合伙关系,其中一方工作赚钱,另一方则放弃事业而专注于家政(美国曾规定有孩子的已婚妇女不得工作)。
以政教分离而闻名的宗教信仰个人化是美国的创始人为了避免类似于欧洲的宗教战争所开的一剂良方。美国人也许互相认为对方走向地狱,但他们把宗教观念保持在个人皈依而不以法律强制实行同一宗教的水平上。如果其它社会冲突能够脱离政府干预,那么它们也同样可以走向非政治化,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局势。举个例子,如果所有的艺术基金都来自私人(现在99%的已经如此),就不会有国会议员为了罗伯特·马波尔索普(Robert Mapplethorpe)大胆煽情的表现同性恋的照片或者《西瓜女人》(Watermelon Woman)这部电影而大相争论。
◆ 婚姻私人化
所以,为什么不能把婚姻私人化,把它变成两个人之间的私有合同呢?如果他们愿意承袭传统的家济负担者/家务负担者的模式,仔细规定离婚时有关财产和赡养费的规则,他们可以这样做。不太传统的伴侣可以各自拥有财产,同时分担事先规定的花费。那些需要保护自己财产的人也可以签订法庭认可的婚前协议。婚姻合同将象多样化的资本主义世界中的其它合同一样,依照个人情况制订。同时,人们也能够选择有着统一适用的执行标准的合同。大众商店可以在出售有关不同租赁形式的书籍的柜台旁边,摆上有关不同婚姻形式的书。伴侣们也不会再惊异于发现局外人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更改了他们的合同。各个教堂,犹太教会和寺庙将自由选择祝福什么类型的婚姻。
那么同性婚姻又如何呢?婚姻法规的私人化使同性恋者可以象其他人一样结婚,自由地选择个人化、风格独特的配偶契约,由父母证明,亲友证明,或者上帝证明。同性恋者当然已经举行了这样的婚礼仪式,但是他们的合同通常不被法庭承认,常规会计事务所也不会承认他们的婚姻,因为联邦法律并不认可这种合同。在婚姻私人化的系统中,法庭和政府机构不但认可任何配偶的合同,而且他们会消除政府设立的针对已婚和未婚人士的不同待遇。
婚姻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人们常犯的错误在于认为任何重要的事情都要由政府计划、发起、监督和批准。参与同性婚姻辩论的双方都站在集体主义的出发点上。在信息时代到来的日子,与其接受某一方的观点,不如让我们从长远出发,从个体角度出发,使政府脱离婚姻,而让人们设计自己满意的婚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