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政治
(作者或来源)
王宏维 在国人的心中,将同性恋与政治联系起来可能还是较生疏的事。
这是因为在中华传统文化之中,与性最紧密的正向联系是生育繁衍后代,最紧密的反向联系则是堕落、淫乱、世风日下等等。依据这样的文化及观念,男女之区分就应像宇宙万物由阴阳两极衍生一样天经地义。相反,如果阴阳混淆、男女不辨、性别身份模糊,那就是源头上的错乱,是不得了的。
在欧洲的历史、文化上,同性恋也曾遭到极严厉的谴责和对待。轻则被认为是因为有生理、心理疾患引发的精神疾病,须好好治疗;重则被认为是堕落与罪孽,不仅深受社会歧视,甚至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据记载,到1861年英国才废除了对男子之间有性关系者处以死刑的法律。但是,在之后有关法律的修正案中,男子之间有性关系者仍被认为是“下流的、有伤风化的”,最高的惩处是服两年苦役。至于社会在其他方面对同性恋的厌恶、偏见、排斥,就更是五花八门,相当普遍。据说,著名当代法国后现代大师福科原本有被提升到教育部任职的考虑,但就因其是同性恋者而被搁置了。从女性主义的立场看,因拥有同性恋这样的性取向、性身份而被歧视,其实质就如同因为生而为有色人种、或生而为女性性别遭到身份歧视一样。显然是与公正、平等、人权等现代理念格格不入的。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上,以争取性别平等为主旨的女性主义运动,与民权运动、同性恋运动等等交叉融合,汇聚成为具有深远政治影响的“新社会运动”,体现了对普遍人权的理想与诉求。
由此可见,“同性恋政治”的第一层含义是身份政治,即反对以同性恋作为歧视性身份界定及对因此遭到排斥的反抗。另一方面,同性恋政治还引发了对性的一种更加深刻的见解,即认为性不仅仅是与个人及人的自然性联系在一起的,更是被社会、历史、文化所“构建”的。从人类文明早期设立的乱伦禁忌起,性与性活动就开始笼罩在权力之下了。性及性活动就此被规训,有关性的“犯规”、“越轨”的种种界定及惩处,成为社会控制的一个部分,使性实质上成为一种权力关系,并在充满权力的环境条件下显现与延续。福科在其《性史》一著中,就提出现代社会是通过教育、医疗和人口统计这三种控制手段,使性从一种个人的活动转变为一项国家事务,且与国家利益紧密相关。福科还认为,任何现代权力体制的运作实际都不可能脱离性态,性是所有的权力都不能忽视的资源,也是权力得以实施的重要手段。而对于现代人,其实也早就习惯了国家对个人性活动的控制与管理。中国的情况也大致相似。“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就伴随着血缘宗法统治和对性及生育的影响延续了上千年,为维系封建制度发挥了作用。所以,若仔细想想,可能还真记不起有什么时候个人的性活动是与国家、政治无关的。
同性恋政治还涉及到政治体制,包括法律等社会规范对性态所持的态度,即对于非异性恋的各种类型,是反对、容忍、还是接纳。研究显示,某一制度是只能容忍一种(异性)性关系模式,还是可容忍非同一的、多种性关系模式,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衡量和体现这种制度文明程度和民主程度的一个指标。据研究,法国1787年到1788年的革命法律及后来的拿破伦执政时期,有关这方面的事情都显得相当宽容。相反,集权专制国家的法律与规训就要严厉许多,其目的是以权威管制使个人的性与性活动“正常化”。
科学的昌盛对同性恋政治也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据考证,将性与正常与反常、健康与病态联系起来,起始于17世纪至18世纪,而并非久远的事情。在这一时期,西方的科学、医学、精神病学等发展且上升到知识权威的地位。在此背景下,性被迅速地科学化、医学化,开始从古希腊的“性爱艺术”转变、归结为“性的科学”。在当时的研究中,科学家们热衷于做分类与命名的工作,性与性活动于是被划分为多种类型,并被以“科学标准”去界定哪些类型是属于犯罪、或者属于疾病,这些类型都顺理成章地被贴上了“异常”的标签。其间,虽有一些过去被认为是犯罪的性模式,通过科学研究转而被认定为只是某种“疾病”的表现,但社会对于这些“病人”所实施的控制却没有得到减轻,一般舆论和观念也仍然对他们抱歧视与排斥态度。唯一的改变是,因为同性恋及其他性模式被冠之以“病”,同性恋于是转而成为可能妨碍社会公共卫生的不良因素了。其后果是形成了从科学和医学的角度对性的控制与驾驭,社会权力对性的控制不仅没减弱,而是以新的方式加强了。
当然,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医学科学已废除了将同性恋列为疾病的规定,但人们对同性恋政治仍有不同的评价和看法。然而,这一研究确实拓展了对政治及权力的探讨视域,并切实推进了社会公正及普遍人权。福科的一个发问更是发人深省的:“为什么性最终被认为是我们最‘深刻’的真理藏身和表白的地方?”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导、博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