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该满足他们的权利诉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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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表: 2005-11-7 12:00
最后编辑: 小斌
最后编辑: 2007-02-4 01:22
原载: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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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满足他们的权利诉求吗

(作者或来源) 尘墨      刚刚,在某报的网络版上看到了一篇文章<<请倾听同性恋者的权利诉求>>,作者有感于百名同性恋者携手深圳东西冲海岸,认为他们以公开的集体运动方式向社会表达的诉求是一种社会的进步,且有助于人类权利发展.因此,呼吁全社会尤其是国家立法者,保护其权利。

      笔者难以苟同文中一些观点.首先不赞同“同性恋”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因为弱势群体原本是指那些由于其自身因素所导致社会生存能力低弱的人群,主要是指一批收入较低、生活困难,社会资源短缺,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并缺乏相应发展潜能的人群。例如残疾人、孤寡老人,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城乡贫困人口、贫困地区群众、受灾地区群众、体弱多病的离退休人员、伤残病人、特困户、孤寡老人、还可以包括未成年人(特别是那些失去父母的儿童)。社会弱势群体(socialvulnerablegroups),也称为社会脆弱群体,国际社会学界将弱势群体界定为: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这个概念主要是用来分析现代社会权利分配不公平、不协调不合理的社会体制结构所带来的问题,是为了促进社会福利体系完善以及国家法制的继续健全。而对于那些同性恋者来说,他们是吃不上饭,上不起学、看不起病、无法工作的人吗?不是,他们基本上应该是“仓廪实而衣食丰”了吧,这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就是由于生活条件优越但精神生活空虚,则希望寻求更大的刺激和开心来满足自己罢了。

      其次,作者认为这有利于人类权利的发展,并认为现代法治应对这样的人权尊重和保障。“依法尊重同性恋者的人格尊严和选择自由,保障他们安宁、幸福生活的权利,是现代法治“以人为本”的基本体现。”

      笔者认为,为了避免人们的性行为的失误造成对身心健康、家庭、社会甚至人类的危害,各国制定《婚姻法》以及一些性罪错行为有关的惩罚或限制的法律以维护人民的心身健康、社会家庭的稳定。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同性恋是配偶提出离婚的正当理由。这是因为人类的性行为绝对不是一个单纯的生物医学或心理学问题,它还关系到社会的正常发展。虽然,性生活方式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趋于多样化,它不再是为了人类的生息繁衍这一目的。虽然标准本身也在不断地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改变,但迄今看来繁衍后代应该是人类能继续存在的必要条件吧?无论同性恋行为是公开化的、还是隐蔽性的,都违背了的自然规律,它确实与社会环境并不相适应与协调,在人们经过了长期的社会实践塑造出来的被公认且适应的社会行为准则是不应轻易被放置一边的。但我还是难以想象假如真的完全舍弃这个标准,人类的性爱行为该是怎样的一副景象,人类本身是否会从宇宙中逐渐消失。原始人类曾经实行群婚或父女、母子、兄弟姐妹、亲戚间的乱性。近亲性交生的后代的缺陷或残缺,让人类总结了经验教训,了解了危害。经过漫长进化,产生了有关性行为关系的伦理道德,制定了法律规定。这是符合生产力发展的人类的必需的进步。也许同性恋者蔑视这些什么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道德规范、什么自然法则,勇于向传统文化挑战,以自己的行为说不。也许同性恋者认为同性恋和同性婚姻应该很自然,所以大声疾呼到处诉求,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对此,笔者怎么也无法认同,因为假如这些同性恋者的父母是同性恋者且结了婚,那么他(她)们“怎么办”?还想问问文章作者,如果你接受并赞同“同性恋”,那么如果确实是动了真正与同性恋人的“爱”相同的真情,并且使用了最保险的避孕措施,并且两情相愿,是不是父女、母子、兄妹、姐弟甚至爷爷孙女、奶奶孙子之间也可以有“正常的”性生活和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呢?同性恋有爱的权力,有做爱的需要,但这都不是婚姻的需要,社会的需要,人类的需要。不能因为同性恋者互相需要,就成为他们受保护的理由。“性取向”不能可以掩盖危害?不然经济犯罪也只是个财产取向的问题吗?他们存在的目的、价值及社会意义是什么?“性取向”也要看它的社会效应,当它危害到社会的健康存在与发展时,就要想办法让他们步入正常的轨道上来。有人说:性病就是对乱性人的一种惩罚,智力退化、脑力残缺就是对近亲结婚者的惩罚,而艾滋病则是对同性恋的惩罚!虽然不能这样说,但也能从中思考一些东西吧。

      作者认为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追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观点──将同性恋视为一种正常的性行为、纯属个人私事不得进行干预,否则就侵犯了“个人人权”。笔者不认为发达国家的类似做法也适合我们,其实西方国家对其开放,由于“人权至上主义”的“过速”发展,将人的性行为方式完全视为个人私有的自由权利,包括医生和司法部门都不能够干预,否则就是“侵犯人权”。这促使同性恋、婚外恋、非法同居、集体“性游戏”、“换妻娱乐”有了法律根据。我们也想这样发展吗?作者提到美国,我就想说:美国旧金山“同性恋协会”主席即因感染艾滋病而身亡。美国第一所市立同性恋高中仅仅刚开办了两个月,他们的名誉就因为其学生的高犯罪率一落千丈。

      在我国根据公安部门性犯罪记录调查资料显示,同性恋者的性骚扰,以及对青少年诱骗鸡奸等性行为而被扭送者,是比异性恋者高的。另外,那位作者是在学校搞法律研究,不会不考虑到老师的一些观点会直接影响好奇心很强的青少年学生吧?站在这一角度,我们也应当在教育下一代上尽量宣传一些同性恋的不符合发展之处,引导他们正常的性取向。有研究者说“选择性伙伴有一个隐含的条件,那就是这种选择必须指向异性。”相比之下,同性恋只是一种次优选择,因为它缺乏异性恋行为所具有的生育功能。必竟科学还没发展到可以完全不用生育后代也能保持人类的存在。现在异性婚姻还是人类延续发展的正确途径,生育也是不可避免的生命责任和性生活的一个必要目的。希望我们永远不要使未来退回到以前。

      笔者十分能理解并感到“自由”的珍贵,有时是比生命和爱情还要珍贵。可正因为珍贵,才要珍惜,不得滥用啊!其实,同性恋者的某些权利诉求,比如反对歧视、要求公平公正地对待,这确实都是人人该有的权利。对这个人群的活动和保护,尤其在当前,整个社会大的环境下,对他们是非常不公平的。

      社会发展快,有些事情今天可能不被人接受,说不定明天就会成为流行,我们是要有颗包容心,但是接受不代表肯定与赞赏,只但愿不要对这些人报有偏见,同性恋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我们不能因为有人喜欢,就认为它正常,从而不进行医学上的诊断与干预,心理学上的研究。对于任何事物都有一个逐渐认识的过程,尤其使人类还没有完全了解的事物,我们只能在实践中继续慢慢地体味与纠正了。对于同性恋专门保护与发扬确不可取,不应歧视才应该是最基本的态度。

      最后希望希望大家因为健康更幸福!
    12/10/2005 8:41:00 PM

    我不反对但我为同志门的健康担忧因为是很特殊的人群
    11/22/2005 11:55:00 PM

    快乐的

    揍他MD.
    11/22/2005 1:29:00 PM

    gzjun

    我不赞成尘墨的观点,在他看来好象社会上的很多现象都是同志造成的,其实,同性恋也好,异性恋也罢,作为人类进步的象征,就应该是勇敢的去正视和面对,而不是象目前的那样子,我们不苛求现在的人,能一下子怎么样,但起码能尊重对方,因为遵守对方就是尊重自己,哪怕对方就是同性恋也好,也应该给他们/她们一片自由呼吸的天空,而不是过多的横加干涉,视之洪水猛兽!
    11/10/2005 4:54:00 PM

    风之星

    谁写的狗屁不通!难道异性婚姻是人类唯一正确选择吗?难道只有同性才有你所谓的那些病和犯罪吗?睁着眼睛说瞎话!你去看看异性恋者犯下的罪孽有多少,再来放屁吧!
    11/9/2005 8:39:00 AM

    FIABOY

    評分:F
    文章沒有referernce,很難説服人哦。而且有抄襲嫌疑。請下次寫文章的時候附上reference啊,記住要用正確的APA格式哦。呵呵呵。
    11/9/2005 1:12:00 AM

    边缘人

    你怎么不去牢里看一下资料?你们异性恋对性犯罪有多少?强奸.强奸幼女.....等等是同性恋的多还是异性恋的多?社会不安.犯罪等都因我们这些同性恋而产生的?你是老几?你的根据是什么?什么病什么病只有同性恋才有吗?狗屁都不是这样放的!回去问你妈吧!问清楚再来放屁吧!!!!
    11/8/2005 10:52:00 PM

    conan

    这谁写的,狗屁一通!!
    11/8/2005 8:35:00 AM

    清朗哥哥

    一半人话,一半狗屁
    11/7/2005 11:35:00 PM

    中国人

    老子认为:地球上有人类,就应该有同性恋婚姻法!同性恋是人权问题、同性恋是尊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