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代表的提案的具体内容怎样,我没看到不好评论。经过媒体的剪切之后,往往有可能部分失真,因此我们做评论要首先慎重。
剔除报道中涉及到的不当字眼不论,个人认为,增设“同性性侵害”条款是一件好事。
首先,因为在现有法律中,受制于我国未公开承认同性恋行为合法,因此对于同性之间的性行为侵害,没有法条可以援引使用,可以说,真的发生了同性性行为侵害,个人是没有保障的。不能认为,增设对同性性行为侵害的惩罚,便是制造借口压制同性性行为,恰如不能认为增设强奸罪,就是对性交自由的侵害。如果认为增设某条保护性条款,便是增加了一条社会歧视的依据,这是对现有法律的整体不信任,那么,增设或者废弃某条条款都是不足为道的。
其次,单独提出同性性行为侵害有其特殊意义。毫无疑问,强奸应该不分男对女、女对男、男对男、女对女这些情况。但这是现在比较先进的观念,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社会大众的认同也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这种呼吁,其实是希望法律保护能够拓展延伸到一般人们没有关注到的区域,恰如当初提出女强奸男,也应该立法惩治一样,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何况,单独立法和增设条款,扩展法律适用范围,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意味着独特,后者意味着扩展和解释。
再次,刑法和宪法承担的功能不同。呼吁权利和呼吁惩治邪恶也并不矛盾。对于代表的提案,我们应该呼吁在增设“同性性行为侵害”的同时,呼吁同性恋权利的保护,引导到正轨上来,而不能简单地反对加强惩治犯罪行为的倡议,这就好像如果法律规定禁止在公众场合吸烟,应争取专门吸烟空间的吸烟权利,而不是因为个人的吸烟喜好,而忽视其他可能受害的人群的需求。(作者:同样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