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是第22个“世界艾滋病日”,艾滋病及相关社会问题再一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媒体的宣传报道中,“云南大理筹建‘同性恋酒吧’防艾”这条新闻无疑最让人关注,一是因为这个酒吧是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提供资金支持,并经政府首肯后筹建的;二是因为这是全国第一个高调在媒体前露面的防艾同性恋酒吧。按照计划,这个酒吧本来定于在12月1日当天开业,正式进入角色,可令人意外的是,因为媒体的高度关注,酒吧当天不仅没能按时开业,甚至面临着易地、流产的危险。
据报道,各路媒体近日云集大理,采访政府负责人、采访卫生主管部门、采访酒吧创办人、志愿者、同性恋者……媒体的关注将这个本来私密的话题变成了全社会的谈资,特别是涉及到了“同性恋”、“性”、“同性性行为”这些敏感信息……种种有意无意的行为给人一种“赤裸裸的暴力感”,让“同性恋酒吧”变成“公众舆论的标靶”,给当事人、当事方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笔者认为,这其实充分表明了目前同性恋这一群体在社会生活中举步维艰的事实。
性学家李银河曾根据国内外权威调查数据推测,中国有同性恋者3900万至5200万左右,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比例已呈现出上升趋势。如何改善这部分人的生存环境和存在状态,答案其实很简单——对这一特殊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笔者觉得原因有二:
其一,同性恋人群的存在是社会多元化的必然趋势,对这一群体进行立法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性恋行为实质上只是一种心理倾向,并非 “病理化”行为。这一观点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在生活中老百姓谈同性恋“色”变,多是由同性恋者所引起的社会风气沦丧、暴力事件频发而引起的。分析其原因,在当今主流文化下,同性恋者大多有着强烈的道德负罪感,后果就是心理承受能力差、容易产生失控行为,进而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在这个过程中同性恋群体实质上处于公共意识和道德准则的对立面,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是“弱势群体”。只要有法律对这一群体的存在予以肯定,相信这些问题是可以得到有效遏制与疏导的。
其二,对同性恋人群的立法保护有利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有效推进。从《2009全球艾滋病流行报告》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目前我国同性性行为导致的艾滋病传播已占到传播总数的32%,特别是男男同性恋。”这说明从几年前的以血液传播为主到如今的以性行为、特别是同性性行为传播为主,我国艾滋病防治问题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要求我们必须采取新的对策。“同性恋酒吧”就是新对策的表现形式,只有走进同性恋人群,才能做好防艾治艾工作。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在目前社会人本思想和多元理念尚未完全形成的状况下,同性恋群体只能“游离”于正常社会之外,而且可以预见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都仍将是这种情况。因此,只有依靠立法的权威效力和强制效力,才能为他们在社会中寻找到准确的定位,才能保障与他们的充分交流沟通,为防艾治艾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当然,立法保护不是纵容。在充分保障这一群体权益的同时,也必须对其行为进行明确和界定,这样才能达到“以人为本”的根本目的。
同性恋立法问题是各国都面临的社会难点问题,中国也不例外。更为紧迫的是,由于人口基数众多,社会又处在高速发展期,中国社会的同性恋问题必将会带来更大的挑战,“早立法、早干预、早引导”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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