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聚众淫乱行为不应纳入犯罪圈
(作者或来源)
何柏松
10/24/2010 4:04:00 PM
樂樂偉
静看事件发展。
8/29/2010 9:31:00 AM
管得太宽了!
还有那么多人没饭吃、没衣服穿、没钱上学咋不去管管!
这是什么鸟法律!
4/21/2010 11:04:00 AM
交给他们的父母、家人来管吧。本着成年、自愿、对其他人没有伤害的国际惯例,多给人点自由吧。
4/18/2010 4:25:00 PM
追究刑事责任就太严重了,行政处罚就可以了。比如治安拘留个15天。
4/18/2010 4:25:00 PM
追究刑事责任就太严重了,行政处罚就可以了。比如治安拘留个15天。
4/16/2010 4:55:00 PM
这个更多的是道德问题,国家连医疗、住房、教育涉及这么多人的问题这么多年都解决不了,还管这么多,管的过来吗?交给他们的父母、家人来管吧。本着成年、自愿、对其他人没有伤害的国际惯例,多给人点自由吧。
4/16/2010 1:47:00 PM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所涉及的观念、理念等原则问题。学习了。
4/16/2010 11:13:00 AM
以前去同志桑那时,心里就很虚,这算是“聚众淫乱罪”吧?这篇文章为我解了一点疑惑。
不过有BF或洁身自好的人最好还是别去吧,去的人也最好少与人接触,不要做那些危险的性行为,保护好自己。
4/14/2010 10:09:00 AM
违法益侵害理论,更缺乏入罪的社会合理性基础。
4/13/2010 5:21:00 AM
愿闻其详,静待事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