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谊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同性性侵害罪",并处以与强奸罪相同的司法量刑;或者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把强奸罪的外延扩大到"同性性侵害"行为,为制裁和震慑"同性性侵害"提供法律依据。
这不是很好吗?这就是给同性恋者很好的权利保障啊。至于楼主说的那些有关范先生的措辞,是用来说明“同性性侵犯”不能用民事制裁来惩罚,而应该处以与强奸罪相同的司法量刑,这不是加大了惩罚的力度吗?
这是针对“同性性侵犯”的刑法条例讨论,并没有与普通强奸做比较,也没有故意要贬低同性恋或限制同性恋的意思,即便是措辞有些偏激而致使人产生误会,也不必用这么过激的语言去反驳吧?这样岂不是有点恶人先告状,不打自招的嫌疑了?
看了这个所谓人大代表的意见,真是气愤不以,连最起码的一些法律常识都不懂,用纳税人的钱养这个人代代表还真不如养一条狗,中国居然有这样的人代代表,是我们的耻辱!
当今朝廷是很圣明的,文革之后不久就对同志问题采取了默认和宽容的态度。这个符合中国的传统和现实,是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的历史潮流。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是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只要我们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经济建设,不给中央添乱。党是不会难为大家的。
人大上的个别疯子代表提出个别荒唐议案的事情每年都有,不过是哗众取宠罢了。今年是本届最后人大的最后一年,他再不叫唤两声就没机会了,这样的基层代表我见多了,没什么权利还总想吆五呵六,没什么水平还总想指指点点,没什么德行还总想为民请愿,可笑!可悲!可恨!
从法理来说,我认为人大代表的提议是合理的,性侵害应该包括男对男,男对女,女对男,女对女进行,既然有侵害,那做为国家来说,就有必要用法来相约束.但社会是很不公平的,在社会对我们这一群体有很多不公平的同时,从自私的角度,我想在此,法律为何不可以向我们这一群体倾斜一些呢?
我也很赞同一个朋友的说活,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是相浦相成的.没有给我们相应的权利和保障谈何限制呢???我在想他们一定是戴着有色眼镜看问题.
强烈抗议他们的那些提案.
如果这样了,我们这群人应该团结起来,抵制这种不平等的行为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