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人大代表建议刑法增设同性性侵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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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表: 2007-03-7 05:04
最后编辑: 若哲
最后编辑: 2007-04-15 20:25
原载: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3/05/content_58004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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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刑法增设同性性侵害条款

(作者或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4日电(记者裘立华 岳德亮)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大学外语学院院长范谊4日提交议案,指出"同性性侵害"属于暴力性犯罪,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相关条款予以制裁。

范谊说,中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流氓罪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中包含了"同性性侵害"行为,当时称"鸡奸"。但1997年制定的《刑法》中取消了有关流氓罪的法条,把流氓罪分解为4个新罪名,但都没有关于"同性性侵害"行为的规定。因此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同性性侵害"行为,就难以再按犯罪论处,此类案件法院无法按强奸罪惩处罪犯,只能以其他名目轻判。

"'同性性侵害'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它对受害人的身心打击和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冲击不亚于强奸等性暴力犯罪。"范谊认为,"同性性侵害"这样一种严重危害社会道德和个人尊严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范谊说,有人认为,这种行为的伤害主要在个人精神方面,可以用民事制裁来惩罚,比如用高额的经济处罚作为精神赔偿。但是司法实践表明,"同性性侵犯者"往往伴随性格变异,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也未必是成功者,有些人甚至一贫如洗。即使依法判决他们必须高额赔偿,他们也无力执行,对受害人来说仍然没有实际意义。再说,这种行为的施害对象往往是儿童或者青少年,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危害巨大,根本不是用经济赔偿可以弥补的。

范谊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同性性侵害罪",并处以与强奸罪相同的司法量刑;或者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把强奸罪的外延扩大到"同性性侵害"行为,为制裁和震慑"同性性侵害"提供法律依据。


 本站评论:在现行法律还没有体现出对同性恋者的理应享有的权利、保障他们的生存空间的前提下,提案仿佛是饱汉们在研究往食物里添加味精可以让滋味更美好时,想起了也给饿汉们送一瓶味精尝尝鲜。(点此阅读评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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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2007 10:09:00 AM

    液晶

    应该加快此项立法,
    4/19/2007 11:26:00 AM

    单身гей

    下面的兄弟说的都很正确,支持!!!!
    4/13/2007 1:03:00 AM

    4/12/2007 4:52:00 PM

    S哥哥

    听说 在某些特殊的地方(监狱等)  同性性侵犯非常多。这个立法或者可以帮助一下那些可怜的人。
    4/12/2007 2:05:00 PM

    恋绝江南

    历来的中国!其实都是蒙着一层封建主义的色彩!从古代到现代!中国的保守作风一直是靠着实力和志气打造出来的吗?老毛的时代已经过去!中国永远也没有西方的那种泼辣和开放!同性恋的词眼至今还听着很别扭!为什么?就是在这样发展迅猛的经济社会!对于这样的角色为何不能容忍呢?难道这样就会损坏中国的形象!为何要这样的枷锁拷在同志的身上!立法能说明什么?中国的婚姻法不是照样很失败吗?立法的根本正是能巩固人性吗?我看不行!中国的法律都是有很多不健全的地方!中国人应该好好的想想!怎么样才能不靠卖地建厂房引进外资来发洋财以至于不顾中国人的身心健康!应该考虑如何把人均工资涨上去!应该考虑如何让每一个中国人住得起属于自己的房子!而不是像小丑一样的来职责和强调同志的生存世界!或许你们应该更加考虑的如何来维护同志的群体!如何把婚姻法重新立法同志可以相互恋爱相互婚姻呢?中国人的人性化不知何在?!

    4/11/2007 10:47:00 PM

    鄙视

    4/8/2007 10:49:00 PM

    TT

    从性侵害的角度出发,保护男性也是一个进步,这个对等于保护妇女一样,表明正视同性的行为.但是,延伸出去的同性爱权利,则是一个更敏感更需要努力的权益.

    4/7/2007 10:39:00 PM

    冬眠状态通行证阿泥

    逻辑错误说:“
    楼下的逻辑有错误:
    因为“只保护妇女” -> 所以“男性不被保护”->所以要“防止同性性侵害” -> 这样可以“有利保护男同性恋”
    逻辑错误发生在:同性受侵害 = 男性受侵害? ”

    -------------------

    好像你理解错了。

    因为“只保护妇女” -> 所以“男性不被保护”->所以“男同性恋不受保护” -> 若同性性侵犯条款生效,可以有效保障男同性恋者不被男性侵犯。

    逻辑有问题么?

    4/4/2007 1:33:00 AM

    NONO

    4/2/2007 8:48:00 PM

    吴广

    从保护同志权利来讲,应该适用法律来维护同志之间关系和权力,来防止肆意传播性病及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乱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