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刑法增设同性性侵害条款
(作者或来源)
新华网
3/8/2007 7:49:00 PM
一边厢,范先生建议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把强奸罪的外延扩大到"同性性侵害"行为。一边厢,某位政府高官口头解释《婚姻法》称婚姻不能扩大到同性(尽管婚姻法没有规定必须是异性)。
一边厢,范先生强调“你不情我不愿”的同性性行为要惩处。一边厢,只字不提对“你情我愿”的同性关系的保障。
3/8/2007 7:06:00 PM
普宁中年
中国的法制路程还远着呢!老头子对同志的观点是改不了的,不可能指望他们给同志开什么绿灯,他们不出来伤害同志就够好了.
3/8/2007 6:54:00 PM
立法对我们来说未必是好事,或许时间可以证明一切,大家等着瞧吧......
3/8/2007 4:43:00 PM
gclzly
我认为范先生这样的提法是多余的!我们首先要知道在我国的刑法中有没有“性侵害”这样的罪名?!若是有了,为何还要特别添加“同性性侵害”呢?其实“性侵害”的概念中已经涵盖了“异性性侵害”和“同性性侵害”,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只要出现性侵害,不管是异性间的还是同性间的,受害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的,至于受害者不选择上诉那是受害人自己的事。所以范先生这样的提法实际上是画蛇添足!有点滑稽可笑!建议范先生先将刑法中已有条款的概念搞清楚了,再行提案为妥。
3/8/2007 3:44:00 PM
天河30男人
我感觉人大代表的意思无非是慎重的说法,也部要太敏感.
3/8/2007 3:07:00 PM
咖啡的滋味,
希望有同性的刑法出台,这样也能保证很多人的利益,还有就是同志大多数就算是有了被侵害的时候,也不敢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不是不懂法,是怕更多的人知道他是后,在社会,家庭,朋友.同事中不好相处,.在这里希望同志能自己揭开自己的心筏,勇敢面对,
3/8/2007 1:35:00 PM
何も信じられぬ
我觉得那代表没有歧视我们的意思啊,是作者太敏感了吧.
3/8/2007 1:22:00 PM
劳逸结合
合理、合法,才算人性化。
3/8/2007 3:47:00 AM
首先我认为范先生的这个提案是个好事,至少又多了个人关注了我们这个人群的某些权益。但很可惜的是,范先生所提只是画龙点睛中的“睛”而已,可这龙都没有个大概的形状,这睛点出来又有何意呢?在同性恋“你情我愿”的性行为,都未能得到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去提同性恋“你不情我不愿”的性行为增设刑法条款,这不很可笑吗?
例如哪天我和爱人在做爱(同志),兴趣一来拍录下来了,而到我们感情出现问题时,我岂不可以那此去要挟我爱人给予我赔偿?甚至将其上告法庭,判他个几年?? 当然这只是个比喻。
你情我愿没有衡量的标准,你不情我不愿也没有个衡量标准,例如SM,你能判他是情愿还是不情愿呢?而你又怎么定他是属于SM呢?在此唯有先吧“你情我愿”与“你不情我不愿”先用法律把它划定出来,再提此提案才是可取之时。法律是平等的,就像法院高高在上的天平一样,你不能一味的在“你不情我不愿”上做文障,而忽视了“你情我愿”也应该得到保障。
不过在此我认为,如果范先生的提议得到了通过,这慰勉不是件好事,正所谓,有初一就有十五,今天提出的东西出现偏差,日后肯定是会有人再去改正。事情只能一步一步来,我们也不能一味的去追求法律上的完美,不要忘了完美的东西也是一个个缺陷拼凑而成的。我们唯有的就是等待,看大使所趋,若这次范先生的提案通过了,那完美的同性恋婚姻法理我们就近了一步。
3/8/2007 3:43:00 AM
非度
首先我认为范先生的这个提案是个好事,至少又多了个人关注了我们这个人群的某些权益。但很可惜的是,范先生所提只是画龙点睛中的“睛”而已,可这龙都没有个大概的形状,这睛点出来又有何意呢?在同性恋“你情我愿”的性行为,都未能得到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去提同性恋“你不情我不愿”的性行为增设刑法条款,这不很可笑吗?
例如哪天我和爱人在做爱(同志),兴趣一来拍录下来了,而到我们感情出现问题时,我岂不可以那此去要挟我爱人给予我赔偿?甚至将其上告法庭,判他个几年??
你情我愿没有衡量的标准,你不情我不愿也没有个衡量标准,例如SM,你能判他是情愿还是不情愿呢?而你又怎么定他是属于SM呢?在此唯有先吧“你情我愿”与“你不情我不愿”先用法律把它划定出来,再提此提案才是可取之时。法律是平等的,就像法院高高在上的天平一样,你不能一味的在“你不情我不愿”上做文障,而忽视了“你情我愿”也应该得到保障。
不过在此我认为,如果范先生的提议得到了通过,这慰勉不是件好事,正所谓,有初一就有十五,今天提出的东西出现偏差,日后肯定是会有人再去改正。事情只能一步一步来,我们也不能一味的去追求法律上的完美,不要忘了完美的东西也是一个个缺陷拼凑而成的。我们唯有的就是等待,看大使所趋,若这次范先生的提案通过了,那完美的同性恋婚姻法理我们就近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