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目前在社会中己有发展,但敉量如何没有敉据。不过有上升可能,请政府有关部门调研世界上这个问题对社会的影响,制定对策。从而保持社会道德的稳定,首先应加强宣传引导使人们知道其危害性,形成一种社会舆论,造成舆论压力才解决问题。立法固有必要,但解决不了根本。
呢班啊公啊伯啊婆系吾系应该归家啦!!应该做的不去做,不应该做的就做了.
他们看不到我们大陆是多么的落后吗??不会原因在于有他们存在吧!!一班老头会有什么作为,每天就只会算计家里多了几条金.少了几两米.又何曾想过人民需要什么.大陆这么多男人找不到老婆,他们是不是把自家里的献出来给大陆多出的男人!!!
楼下的逻辑有错误:
因为“只保护妇女” -> 所以“男性不被保护”->所以要“防止同性性侵害” -> 这样可以“有利保护男同性恋”
逻辑错误发生在:同性受侵害 = 男性受侵害?
应该是把“妇女”改为“他人”或者类似的无性别、性倾向表达的词汇,才是正确的表达。
我国现行刑法:
(一)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 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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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
男性被强奸不被我国刑法所保护。
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不可能是年满14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
同样道理,性取向为同性的男性若被强奸,不管实施强奸的一方是男性还是女性,都不被我国刑法所保护。
所以,增设同性性侵害条目,对男同性恋者是有利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