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同性恋者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该有相关的法律条文
应该制定同性恋者的婚姻制度,这样避免出现乱伦,减少爱滋病和性病等疾病的上升.
看了范谊的报告,觉得他的提案在质量上有严重的重心偏移。甚至在法律词汇上犯了同语义词的毛病,可见其急于求成,研究得不够深入,他以为同性恋群体没人敢站出来呼吁,他以为我们里头没有人的知识比他渊博。
在此,我想问一下老范:你说《"'同性性侵害'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它对受害人的身心打击和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冲击不亚于强奸等性暴力犯罪。》你说,哪种性侵害的社会危害性不严重?为何要拿出来“同性”两字来说辞?摆明是挑衅嘛!
同性性侵害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你有没有调查过?有没有具体的数字?如果没有,没有没必要把同性性侵害这种极少数的现象提高到刑法上去。并以社会现象的高帽子套在侵害个案上?
我们并不是支持同性性侵害,问题是:当你没法通过法律来保护“你情我愿“的同性性行为时,就请不要利用刑法拿“同性性侵害”来说事。
老范,你这种行为就好比,没有先去保护合法夫妻的权义,就去惩治重婚这种第三者现象。
这仿佛是饱汉们在研究往食物里添加味精可以让滋味更美好时,想起了也给饿汉们送一瓶味精尝尝鲜。
这一句实在是好~
我个人认为能不能通过,有没有谬误,和不合时宜,暂且不说。但是,提了总比比不提好,谈了总比比不谈好。起码同性恋也让人重视了,让人知道这不是一群人的事情,而是一个社会的问题。等有一天(暂且是这样希望的),每个人都不谈了,认为这个问题不值一提的时候,都无所谓的时候,那真是一个美好的人间!!!
这些人大代表都基本都属于富裕阶层,所以他们也不会对我们这些中低阶层的人真正有多关心的,所以他们任何一个提案都不会是完全站在真正需要解决问题的那部分人的立场上来帮助他们的,更何况是对同志呢,
我想那些人大代表,不说全部,但是肯定绝大部分自己都是心理不认同或者是鄙视同志的,所以,期待他们对我们做什么实质性的帮助,基本是不可能的,我们终究还是只能靠自己啊。
在文明社会的过渡和进化中,有些订立代表公众(或大多数人)观点的规范性制度时,往往和这个国度这个人文的历史演化是相关的,尤其是以几千年文化底蕴作背景的中国,类似同志行为和意识形态的全社会规范化的准则都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期过渡和进化的,今天的'提案',其着重点在于 '提'而非'案',有了提才有案的后续性和必然性,经过时间的推移慢慢进化到真正公平合理的社会共同点上
大家少安毋躁,这一代人和下一代人或许有幸看到整个过渡和进化的过程,但是,我更期待一个全面的,合乎民情民生的同志社会规范准则可望在不久的将来得以实现.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